医药贿赂认定新规,将穿透 CSO 资金归属
作者丨叶竹盛、林曼婷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落地。这是继2016年《解释(一)》之后,国家对贿赂犯罪认定规则的又一次重大升级。 新规明确:购物卡、机票、高价“讲课费”、旅游福利、股权分红,乃至通过第三方CSO公司迂回输送的利益,全部纳入贿赂数额的计算范围,对非现金贿赂的审查力度空前加强。 本文围绕对贿赂财物的认定新规及医疗反腐的典型场景,进行梳理与解读。 一、贿赂外延的全面扩张: 从现金到任何可转化为货币的利益 对于贿赂物及数额的认定,《解释(二)》第十一至十二条确定了更为具体的认定规则。 第十一条 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 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第十二条 对于真伪不明的财物和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应当进行真伪鉴定。 对于价值不明的财物,应当进行价格认定。对于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一般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但是购买票据齐全,能够有效证明收受财物当时真实价格,行受贿双方无异议的,不作价格认定。 经过价格认定的财物,一般以认定价格认定受贿数额,但是行贿人按照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后给予受贿人的,应当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如此一来,各种“礼品卡”、高级旅行、超出常理的“专家劳务费”等项目,由第三方CSO(合同销售组织)以“咨询费”“市场推广开支”等名义向医生输送变相回扣,只要其资金流水能够穿透,都可以适用前述原理累计认定,并且一并被折算至受贿总额中。 上述规则结合司法实践,认定规则包括: 股票、股权:按实际获利或溢价认定; 珠宝、字画、手表等特定财物:有购买票据且双方无异议的,按购买价认定,无需价格认定; 行贿人按受贿人授意购买的物品:以实际支付金额认定; 购物卡:按卡面值或购买额累计; 旅游福利:按实际支出折价; 讲课费:偏离公允价格的超额部分累计; CSO 输送:按资金穿透后的最终受益数额认定。 高价讲课费是当前医药领域最为普遍且争议最大的贿赂形态之一。 尽管《解释(二)》未专门设立“讲课费”条款,但将医疗领域明确列为法定从重处罚的重点领域,使讲课费的合规问题愈发突出。实务中已出现多起关联案例,体现严查趋势。 例如,某社区卫生中心主任张某某,两年内收取药企“讲课费”10万余元,单次20-30分钟,内容由药企提供。虽未达受贿罪标准,但仍被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变相受礼”。应当提醒:医疗领域个人行贿10万元即可入刑,高频小额讲课费一旦累积,极易触刑。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讲课费是合法的劳务报酬还是变相利益输送的贿赂款,已有较为清晰的审查方面: 第一,活动是否真实存在。会议到底有没有召开、授课人是否真正现身并贡献了实质性学术输出?如果仅系“站台式签到”、所谓讲座内容与医生自身专业能力的展示无关,或主承办方未给出实质性的主办日程,费用极大概率被认定为受贿款。 第二,是否偏离市场公允价格。这取决于课时费水平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存在单次高价支付或针对同一少数医生频繁支付的情形。 比如一位业内专家的常规出场费约为 2000 元/小时,某药企却支付了 20 万元/小时的费用,此类显著溢价的部分,一经查实,司法机关将高度怀疑其实为贿赂款。 第三,费用是否与耗材、处方量、采购决策等存在潜在的权钱交易关联。 讲课费与特定医生在药企旗下药品数量上的处方异常、集中签约采购之间存在对应性升高关系,则费用性质也将可能被推定为贿赂。换句话说,即使会议真的召开且价格本身合理,如果被收受费用的医生在收钱的同时处方量保持与药企的药品偏好高度一致,且无其他合理合理解释,讲课费依然可能被认定为贿赂。 三、阻断 CSO 防火墙
二、高价讲课费
第三方CSO(合同销售组织)在医药产业链中从事市场推广、学术会议组织等合规服务时,本可实现专业化分工,但部分市场主体却利用CSO的业务特殊性,将其异化为商业贿赂、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具。CSO 借助外包服务之名将贿赂资金套取转出,再由 CSO 方面向相关医院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支付好处费,成为当前医药贿赂的高隐蔽性通道。 针对 CSO 贿赂模式,医药企业曾经寄望于通过中间方构建合规防火墙,即便贿赂行为被查处,也可以将责任切割为所谓的第三方独立行为。然而,最新司法实践表明,CSO 不再构成药企的责任防火墙。若医药企业未尽合理监督责任,明知或应知其委托的 CSO 将服务费用于不正当利益输送而未采取制止措施,甚至主动配合提供资金或便利条件的,CSO 的商业贿赂风险将直接穿透至医药企业主体。 《解释(二)》第十六条确立的单位行贿认定规则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立场: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行贿,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当 CSO 的商业贿赂行为出自其服务的药企的策略和决定时,药企及直接责任人也将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CSO 违法行为还可能直接影响和关联到药企在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信用评价,进而影响其参与招采活动的资格。
随着《解释(二)》的正式施行,多家医院迅速启动了重点科室和高风险岗位的约谈式合规教育。一场关于“合规”的实质性洗牌,已在医药行业悄然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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