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走账,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

发布时间:2026-07-06    来源:网络

引言


"帮忙走账",是公司、企业在对外合作中常见的一种资金流转安排。当合作相对方的内部人员个人实施职务侵占犯罪时,帮忙走账的外部公司及其负责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若不构成,又是否会被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这一命题,是公司、企业在对外合作中刑事风险防控的核心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及本团队办理的真实案件,从职务侵占罪共犯主观故意的认定、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审查、辩护路径三个维度,对帮忙走账行为的刑事风险作体系化的展开。


一、帮忙走账构成共犯的关键——主观明知的认定


帮忙走账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核心不在于行为人客观上提供了帮助,而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合作相对方的内部人员正在实施职务侵占。这一命题的实质,是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问题——而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是刑事辩护中最具弹性的争点之一。


从法律规定看,共同犯罪的成立以共同犯罪故意为前提。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职务侵占罪共犯的成立,要求帮助人明知本犯的侵占意图而仍然提供帮助——这一主观要件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共犯指控的不成立。司法实务中,控方往往以"行为人提供了帮助""资金经过行为人账户流转"等客观事实推定主观明知,但这一推定并非不可击破


帮忙走账情形下,主观明知的认定面临三大难题第一,职务行为外观的迷惑性——本犯通常以单位名义对外接洽,签订正式合同,经过单位内部审批流程,对外呈现完整的"职务行为"外观。对于外部公司而言,本犯的职务身份、单位授权、合同签订流程与单位的真实业务并无本质区别,外部公司无从识别隐藏在职务行为外观下的个人犯罪意图。第二,合理信赖的基础——外部公司与本犯所在的单位之间,往往存在长期、真实的商业合作关系。这种长期合作形成的信赖关系,使外部公司更倾向于相信本犯代表单位意志,而非个人犯罪。第三,信息不对称的结构性困境——外部公司不参与本犯所在单位的内部管理,无法接触单位的真实财务状况、内部审批流程、资金真实用途,对资金在本犯个人控制下的流转缺乏认知手段。


因此,帮忙走账情形下主观明知的推定,应当采取严格的证据标准——不能仅以客观帮助行为的存在推定主观明知,而应当综合审查本犯的职务行为外观、外部公司的合理信赖依据、行为人是否获取异常利益、行为人本身是否为受害者等因素。当上述客观事实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外部公司对案涉行为具有真实、合法的信赖基础时,主观明知的推定即应被推翻。这一严格证据标准的把握,是共同犯罪认定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客观行为的表象不能替代主观故意的实质判断。



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情形下,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帮忙走账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时,司法实务中还存在被纳入非法经营罪规制的风险非法经营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罪名的成立以违反国家关于市场经济秩序管理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判断帮忙走账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从以下三个层面作实质审查。


第一个层面,案涉行为是否违反前置性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成立,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具体包括违反《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或违反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特许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对于帮忙走账行为,需要判断其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的具体类型—如未经许可经营金融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


司法实务中,存在将帮忙走账行为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倾向——具体表现为将"代发工资"行为认定为"公转私"或"私转私"行为,进而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这一认定在法理上存在明显误区


首先,代发工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民事行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收入等合法款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代发工资协议及收款人清单等材料,可以向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款项。因此,代发工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国家规定


其次,"公转私"行为不能等同于非法经营行为。根据《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被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规制的是"非法公转私"行为,而非一切"公转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转私"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再次,帮忙走账行为不具有"非法资金支付结算"的实质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具体办案时,要深入剖析相关行为是否具备非法资金支付结算的实质特征,充分考虑具体行为与"地下钱庄"同类犯罪在社会危害性方面的相当性以及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当外部公司具有真实业务、案涉款项用途合法、未牟利、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时,"地下钱庄""空壳公司"在社会危害性方面的相当性即不存在,不应纳入非法经营罪规制范围


第二个层面,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非法经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当外部公司系被本犯欺骗、对案涉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时,主观故意即告缺失——这与职务侵占罪共犯的主观明知审查具有相通之处。当外部公司基于对本犯及其代表单位的合理信赖而参与合作、对案涉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时,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即告不成立


第三个层面,客观上是否实施非法经营活动。帮忙走账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活动,需要审查:交易事项是否虚构——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商业往来;②资金用途是否违法——款项是否用于违法犯罪活动;③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截留资金、赚取暴利;④是否以"非法经营、支付结算"为业——是否属于"地下钱庄""空壳公司"类型;⑤是否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是否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当上述实质特征均不具备时,客观上即不存在"非法经营活动",不应认定非法经营罪


综上,对于帮忙走账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的案件,应当进一步审查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审查应当严格依据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因不构成甲罪而当然推定构成乙罪。当案涉行为具有真实业务背景、资金用途合法、未牟利、未扰乱金融秩序时,非法经营罪的指控即应被排除



三、辩护律师应从什么角度对该行为进行辩护


结合上述法律分析框架,帮忙走账案件的辩护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核心角度


第一个角度,从职务侵占罪共犯构成要件上作"主观明知"的实质审查——以"五项合规外观"为证据链基础。辩护律师应当围绕"行为人是否明知本犯的侵占意图"这一核心问题,构建证据链。五项合规外观共同构成主观上不具有职务侵占共同故意的证据基础


其一,入库制度合规。本犯要求外部公司提供大量资质证明、业绩证明审批入库,入库材料由本犯所在部门员工对接,外部公司经过单位审批入库后方才开展合作。入库制度的合规性,使外部公司对合作的合法性产生合理信赖


其二,项目合同合规。合作的项目合同系本犯所在单位提供的模板,并经过单位的财务和法务审核,由双方公司反复磋商、确认后签订,加盖单位公章。合同流程的严谨性,使外部公司对合作的法律效力产生合理信赖


其三,对接流程合规。合作过程中,本犯所在单位的对接员工通过单位的官方邮箱、企业微信等官方渠道与外部公司对接,对接人员的身份信息(公司名片、logo、地址、部门信息等)能够体现其单位员工身份。对接流程的合规性,使外部公司对合作对象的真实性产生合理信赖


其四,用工备案合规。本犯对涉及向私人账户支付款项的情形,向外部公司解释称系单位内部灵活用工的社会人员用工,报酬的发放形式已经过单位备案。用工备案的合规性,使外部公司对款项用途的合法性产生合理信赖


其五,业务收费合规。外部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比例远低于行业一般水平,仅能覆盖人员成本,不符合为犯罪铤而走险、赚取暴利的收费模式。收费水平的合理性,反向证明外部公司未将案涉行为视为犯罪行为


五项合规外观共同形成主观明知推定被推翻的证据链。当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控方对主观明知的推定即应被推翻,职务侵占罪共犯的指控即难以成立。


第二个角度,从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上作"实质审查"。辩护律师应当围绕"案涉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展开实质审查——审查案涉业务是否具有真实基础(是否存在真实的代发工资、营销服务等业务)、审查案涉款项用途是否合法(是否用于报酬支付而非违法犯罪活动)、审查案涉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是否截留资金、赚取暴利)、审查外部公司是否以"非法经营、支付结算"为业(是否属于"地下钱庄""空壳公司")、审查案涉行为是否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是否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当上述实质特征均不具备时,非法经营罪的指控即应被排除


第三个角度,从证据规则上作"程序性辩护"。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控方证据链的完整性——是否存在关键证据缺失、间接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唯一排他性结论;②推定规则的合理运用——控方以"账户形式""资金流向"推定主观明知是否具有充分依据;③程序合法性——是否存在超期羁押、违法取证、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④类案参考——通过公开法律数据库检索类似情节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辩护参考。


第四个角度,从自首、坦白等罪轻情节上作"量刑辩护"。即便案件难以作无罪处理,仍应积极争取自首、坦白、情节显著轻微等从轻、减轻情节。当行为人在投案过程中被抓获时,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当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时,应当认定坦白。这些情节的认定,对于最终量刑具有实质影响


第五个角度,从"受害者反向认定"上作"实质出罪"。当外部公司及其负责人本身亦为案涉行为的受害者——如为合作垫资、遭受贷款压力、未收回款项等——这一事实本身就是证明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的重要证据为合作垫资却未从案涉行为中牟利,这一客观事实足以推翻"非法牟利目的"的推定,对于认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具有关键作用。


综上,帮忙走账案件的辩护,归根结底是一场"实质审查"与"形式推定"的较量。辩护律师应当从共犯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证据规则、量刑情节、受害者反向认定等多个角度,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当实质审查能够揭示案涉行为背后的真实场景——本犯的欺骗行为、外部公司的合理信赖、案涉业务的真实基础、资金用途的合法预期——职务侵占罪共犯与非法经营罪的指控即可能在审前阶段得到化解



结语


帮忙走账行为的刑事风险,是公司、企业在对外合作中面临的新型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辩护律师从职务侵占罪共犯主观明知的认定、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实质审查两个维度展开当主观明知不能成立、案涉行为不具有非法经营实质特征时,外部公司的刑事风险即应得到化解


公司、企业在对外合作中刑事风险的防控,归根结底需要回归到企业经营的真实场景——业务背景的真实存在、合同签订的规范严谨、合作过程的合规透明、款项用途的合法预期、对合作方的合理信赖基础。当外部公司在经营中能够坚守上述底线,即便合作中遭遇本犯的欺骗行为,刑事风险亦能在实质审查中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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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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