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投资?虚拟货币被骗八大高发情形|报案追偿路径(二)

发布时间:2026-07-06    来源:网络



引言

为什么在币圈人人都有内幕消息?

本系列文章中,杨律师将结合“控告辩护”的攻防双视角,深入总结过往成功追偿的实战经验,分享虚拟货币报案追偿的可行性路径。


本篇仅聚焦于虚拟货币诈骗的典型情形,是虚拟币报案追偿系列文章的入门篇,主要展示虚拟货币诈骗案的八大高发情形


欢迎关注珂律手册,后续获取更多干货。

第一部分

心作用


本篇核心作用在于:通过对虚拟货币诈骗案的高发情形进行分类,为被害人或办案人员提供思路,快速锁定虚拟货币流转路径,厘清控告及侦查思路。

对于律师而言,高发情形作为报案材料的方向索引,能显著提高工作准确率,客观影响公安机关的立案审查重点与证据调取清单,为后续立案、羁押、追偿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

虚拟货币诈骗的八大常见情形



一、创设资金池、会员分级抽成,以高额返利投资项目诱导诈骗


1

杨律点评

这是涉案金额最大、涉及被害人最多的的虚拟货币诈骗类型之一。

“资金池+传销裂变”型的虚拟货币诈骗,本质上是“庞氏骗局”在区块链技术包装下的升级变种,实则从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经营,完全依靠新会员本金贴补老会员返利,形成典型的“借新还旧”资金盘,多轨激励机制使每一个被害人都成为骗局的“义务推广员”,裂变速度呈指数级增长。

2

主要诈骗手段

  1. 虚构高回报噱头:以“AI、投资、挖矿、炒币”为名,许诺无风险高额收益,实际从未进行任何投资经营,纯属“借新还旧”;

  2. 设置层级返利机制多层会员获被推荐下线的投资收益,形成典型的传销式裂变;

  3. 节点众筹制造稀缺:以“限额抢购”制造投资紧迫感,实际用新资金支付旧节点返利;

  4. 豪华造势虚假背书:重金承包飞机豪车等,以“国际化”表象骗取公众信任,配合线上线下工作室同步宣讲拉人头;

  5. 资金倒混隐匿去向:使用跨链倒混、混币器等方式,将案涉虚拟货币最终归集至冷钱包,实现犯罪所得隐匿和转移;

  6. 择机关网收割:当平台入金量下滑无法维持新还旧时,关闭提现通道完成“收割”。

3

典型案例

吕某李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湘02刑终13号,2026.03.05 裁判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份,孙某(已判决)伙同陈某(已判决)、徐某某(在逃)共同商议按照资金盘拉人头的吸金模式,以“游戏搬砖”套利为噱头,确立分级奖励模式(传销拉人头模式),成立“科技手指”虚假投资平台进行诈骗。以教授投资理财技巧、推广AI智能游戏搬砖等为名,通过吹嘘高额回报方式吸引国内居民入会投资,实际进入平台资金从未实现投资搬砖套利,而是以新会员本金贴补团队长及老会员返利。分红机制初步商议为所有团队长分底池资金的60%,徐某某分15%,陈嘉宝分10%,陈某、孙某分15%。

2023年3月20日,孙某、陈某商议需先收取节点用于市场拓展宣传的前期资金,于是开始先期募集节点人员收取100个节点,每个节点10000USDT币,对外宣传节点合伙人每天133.33USDT币,连续拿6个月,每介绍一个合伙人就返利20%,领导人返利10%。

2023年4月9日启动大会结束后,以徐某某、孙某、陈某为首的诈骗团伙利用“科技手指”APP大肆鼓吹AI智能游戏搬砖套利,利润高,回报快,七天一个周期。新入会员需要他人邀请才能进行注册,同时接受他人邀请码注册后自动成为邀请人的下线。收益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静态收益7天一个周期,收益为4%至7%。动态收益主要是发展会员推广,会员分7个级别。“科技手指”以拉人头返利计酬模式并形成会员间的上下级关系,上级按照其发展下线会员人数与充值托管总量享有4%-20%不等的提成收益

同时为了规避查处,“科技手指”内部使用AntMessenger“蚂蚁”或“飞机”聊天软件进行联络。为了掩人耳目,避免底层会员发现资金囤积,资金充值到平台最终归集到U盾钱包,孙某安排授意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及李某晴(已判决)每日对资金进行倒混,将充值资金从主钱包通过手动操作转到Bybit、Bitget、Lbank等交易所,每日在交易所来回转两到三次,倒混时需要跨链既交叉使用波场链和币安链,把USDT隔离分开,以打乱资金走向的目的,当提现钱包的USDT大于10万或15万时,就会暂存在TP钱包作为备用金钱包,备用金钱包的资金量大于10万或15万时,则把多余的USDT转到库神冷钱包,以保障资金安全。

2023年5月15日和2023年6月1日,该团伙为吸收更多资金达到利益最大化,花重金承包飞机、聘请外国演员在云南和泰国开办平台宣传大会进行虚假宣传

2023年3月20日至6月25日期间,该团伙以拉人头投资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依靠节点合伙人兼团队长林某丽人在网络线上、线下工作室大肆虚假宣讲,各团队长全国各地开工作室,以办酒会、聚餐、开大会、做培训等形式拓展市场,拉人投资,骗取全国各地投资人达数千人(共计注册账号15068个)。

6月26日,因平台入金量下滑,孙某、吕某某等人关闭平台提现通道,对投资人进行“收割”,使大量投资人无法提现而最终被骗。

会员总充值(收金)2055.446502万USDT币,扣除会员提现支出1581.182965万USDT币,团队人员备用金支出328.5982万USDT币、分红等其他支出79.6104万USDT币、返点支出50.2万USDT币,结余金额为15.854937万USDT币。


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为非法获利,仍帮助他人诈骗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虚构国际算计技术背景,炒作“三无”的空气币、貔貅币,进行集资诈骗


1

杨律点评

近年来最多的虚拟货币诈骗类型之一。

往往伴随“虚拟货币上市”“承诺数倍汇报”“下一个比特币”“全球计算机专家团队”“名人富商投资”“高校专家背书”“平台内幕消息”等虚假宣传,存在多国司法协作、跨国追偿执行、嫌疑人潜逃等困境,涉案金额轻松上亿、涉事人员众多。

2

主要诈骗手段

  1. 虚构技术支持及实际价值:虚构该虚拟货币与国际金融挂钩,具有国际高级算力支持,实际上无技术应用、实体支撑、实际价值;

  2. 隐瞒产出方式及获取权限:虚构案涉虚拟币像比特币一样通过算力限制产出,隐瞒可以直接控制获取权限和数量的真相;

  3. 自买自卖操纵价格:安排同案人通过自买自卖方式操纵交易价格,制造购买需求旺盛、价格持续上涨的假象。

  4. 公开虚假宣传高回报:发送虚假宣传资料、召开宣讲会,承诺“高息回报”,以“静态收益”变相给付利息,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3

典型案例

王某剑、马某等集资诈骗、洗钱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川刑终77号,2024.06.11裁判,入库编号

2025-04-1-134-001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王某剑等人以篡改其他虚拟货币代码的方式设计出名为GUCS的虚拟货币和关联软件“Wa11et Pro”APP(GUCS钱包);通过支付相应费用等方式,将GUCS币放在某网络平台公开交易。用户下载“Wa11et Pro”等APP后,在平台APP中注册成为会员,绑定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泰达币”,然后再用“泰达币”购买GUCS币。


王某剑与被告人杨某彬、谢某茂等人共谋,故意隐瞒其锁定GUCS币获取权限和数量的真相,虚构该币可像比特币一样通过算力不断产出、与国际金融挂钩等事实,并安排被告人段某磊、王某等人通过自买自卖方式操纵GUCS币交易价格,制造GUCS币购买需求旺盛、价格上涨的假象


王某剑等人以发虚假宣传资料、召开宣讲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GUCS币项目,大肆鼓吹GUCS币的经济价值和投资前景,承诺给予高息回报,不断引诱社会公众投资购买,造成2.9万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7.94亿元(币种下同)。


经鉴定,GUCS币无技术应用和实体支撑,无实际价值。


2020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剑陆续将通过上述手段获取的价值约2.49亿元的“泰达币”转给被告人马某。马某通过在境外外汇平台投资等形式,改变上述虚拟货币的性质,陆续向王某剑转款9000余万元。


法院认为

王某剑等人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具体而言:

(1)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王某剑在明知GUCS币不与任何经营实体挂钩、也没有任何能力保障GUCS项目持续运营的情况下,利诱集资参与人不断购买无价值的GUCS币。王某剑将所得资金用于购置豪车、房产等进行挥霍,并通过境外平台投资等形式改变资金来源及性质,隐藏集资款去向,以达到非法占有集资参与人财物的目的。

(2)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GUCS币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同,其主要靠修改其他虚拟货币源代码而产生,缺乏技术应用支撑,本身不具有任何价值,GUCS币实质系用于炒作、诱使他人投资的幌子。王某剑通过大肆虚假宣传、操纵币价等方式,营造GUCS币价格上涨的假象,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GUCS币项目,以“静态收益”的方式变相给予集资参与人高额利息,让集资参与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参与投资,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判决: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2)川0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

1.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他犯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二审法院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剑、马某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2024)川刑终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制作虚假交易平台,诱骗用户转入虚拟货币


1

杨律点评

近年来最多的虚拟货币诈骗类型之一。

该诈骗模式的技术含量与组织化程度明显升级,具有明确层级的上游平台搭建方、中游诈骗实施方、下游资金变现方的完整犯罪链条。

2

主要诈骗手段

  1. 搭建假平台:诈骗分子搭建与正规交易平台几乎一模一样的虚假交易所或APP,甚至花钱购买搜索引擎广告位诱导用户下载;

  2. 虚假人设诱导:业务员冒充“富二代”“金融大鳄”“币圈导师”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害人建立信任,诱骗其将资金转入虚假平台;

  3. 虚构涨跌情况:用户充值后账户显示盈利,后台操控交易界面制造盈利假象,允许小额提现并收取手续费,诱导加大投入;

  4. 以风控、税务、技术为借口拒绝提现跑路:待大额资金到位时,平台以"纳税问题、政府风控、技术升级"为由拒绝提现,随后客服失联,平台跑路。

3

典型案例

陈某等诈骗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7刑终193号,2023.11.30裁判,入库编号:2024-04-1-222-007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潘某某(在逃)等人组建成立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由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北京传媒公司发展保定某文化传媒公司等数家下游公司,由下游公司业务员冒充“白富美”使用“小火苗”、Hellotalk等社交软件与被害人聊天建立信任关系,诱骗外国籍或中国台湾的被害人将虚拟货币转到公司控制的JUBI等6个虚假投资平台实施诈骗。

北京传媒公司按照下游公司要求制作虚假交易界面,让被害人在平台看到盈利假象。当被害人申请提币时,下游公司将需求发给上游北京传媒公司,允许被害人小额提币并收取60泰达币的手续费,诱导被害人不断加大投入。被害人申请大额提币时,下游公司会以缴税才能提币为由继续实施诈骗,当判定被害人无法继续充值虚拟币后就拉黑并删除被害人。北京传媒公司负责将虚假平台内的虚拟币提走变现和上下游公司利益的分配。


经查实,2021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业务组业务员徐某某在业务经理刘某某指导下骗取被害人JE TAEKYU(中文译名:诸某某)2.03986341比特币,骗取被害人SEOL SUNG HWAN(中文译名:薛某某)0.36271338比特币。


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判决: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2)川070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咸某、金某等15名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


| 二审法院裁定: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等提出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2023)川07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投资导师型杀猪盘,吸粉引流私域收割


1

杨律点评

“投资导师型杀猪盘”本质是“专业包装+精准引流+私域收割”的工业化犯罪模式。不同于情感操控类杀猪盘,此类骗局以“投资导师”“金融专家”人设建立权威信任,通过股票、虚拟货币等专业话术包装,精准筛选有投资意愿的潜在被害人,实施规模化收割。

2

主要诈骗手段

  1. 吸粉引流建群:通过“吸粉引流”团队,将潜在被害人拉入微信群,业务员以“助理”“客户”等身份活跃群内氛围,完成“找猪”;

  2. 专业话术洗脑:通过微信群、直播间讲解股票或虚拟货币投资知识,获取被害人信任,完成“喂猪”;

  3. 推荐虚假平台:适时推荐虚假股票或比特币交易平台,后台可操控涨跌,允许小额提现制造盈利假象,诱导被害人追加投资,完成“养猪”;

  4. 收割关闭跑路:待被害人无力继续投资时,关闭平台、卷款消失,完成“杀猪”。

3

典型案例

郭某1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刑初434号,2020.12.30 裁判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方伟、姚星光、秦龙(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招募被告人郭某等人为行政管理人员成立犯罪集团。分别使用U-COIN、V-COIN、FHEX、CoinearnBtcGet等平台,以投资IICCT、SIT、SDS、SOOT、DCRC、GHCC等虚拟货币的名义,按照该犯罪集团事先设计的以下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

一、寻找目标。利用多部手机注册、包装微信号,即根据公司要求将手中的微信号伪装成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虚假身份投资者,并定期发送素材至朋友圈维护微信号的真实性;使用上述微信号通过该犯罪集团自己设计网络系统寻找有经济实力且有投资股票意向的客户继而添加为微信好友,之后利用话术模板与被害人聊天培养感情取得其初步信任。

二、建立信任。拉被害人进入不同编号股票交流微信群,各被告人明确个人分工,分别假扮成“讲师”、“讲师助理”、“开户经理”以及投资者的身份在群内与被害人交流互动。假扮的讲师人员负责讲解、分析股票、引导被害人投资股票;假扮的助理人员主要负责拉人进群、和客户聊天,发送讲师的直播间信息;假扮投资人员主要负责给讲师和助理打配合、烘托气氛、吹捧讲师,使用话术模板与被害人培养感情。对有意向投资的被害人,拉进直播间,由讲师进一步引领被害人买卖股票、保持粘性,让被害人对讲师建立深度信任。

三、诱导投资。在直播间内经过一个月左右的讲师讲课,团队成员使用微信号在直播间里互相配合并转发话术、点赞、送花来吹捧讲师,让被害人更加信任讲师,讲师适时抛出虚拟货币产品,并鼓吹虚拟货币价值及升值空间,声称可以带领投资人实现财富裂变。对有意购买虚拟货币的被害人,由开户经理发送虚拟货币所属的平台A**链接及邀请码,并引导客户下载、注册开户、申某、入金、购买虚拟货币,客户资金进入该平台控制的个人账户。

四、骗取财产。客户入金后,前期虚拟货币会不断上涨,可以提现,让被害人小有盈利,但直播间讲师会以各国路演等理由声称虚拟货币会不断上涨,同时助理会按照被害人投资虚拟货币的金额将被害人拉进不同等级的微信群,让客户持续加大投资。当被害人投资数额达到该犯罪集团的一定目标后,该犯罪集团操控虚拟货币断崖式下跌,造成客户亏损的表象,以此实现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在一轮虚拟货币产品进行“收割”后,该犯罪集团以改变微信昵称、直播间名称、讲师化名、虚拟数字货币名称、所属平台等手段,进行下一轮诈骗活动。

团队总监、团队小组长和组员按照被害人的净入金量的不同比例领取提成。


法院认为

综上,被告人郭某1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郭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九万元;...


五、冒充白富美投资者,实施婚恋交友型杀猪盘,诈骗虚拟货币


1

杨律点评

“婚恋交友型杀猪盘”是虚拟货币诈骗中情感操控与虚假投资深度绑定的典型模式,其杀伤力远高于普通投资骗局,被害人不仅在财务上丧失理性,更在情感上被完全操控。

2

主要诈骗手段

  1. 虚构人设“养猪”:犯罪团伙通过社交软件,简历虚假人设,以婚恋交友名义与被害人建立情感联系,此谓“养猪”;

  2. 高回报诱导“杀猪”:待取得信任后,以虚构收益、虚构事件等话术诱导被害人进行给付,完成“杀猪”。

3

典型案例

刘某某、陈某、李某、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2025)赣0825刑初228号,2025.12.31 裁判


基本案情

某癸公司系位于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的一个诈骗窝点,该公司主要是让工作人员冒充女性以婚恋、交友的方式引诱被害人(主要针对境外居民)到其搭建的虚拟平台投资虚拟币,从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俗称“杀洋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刘某甲、陈某丙、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出境后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各12个月、9个多月、5个月、6个月、6个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五人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六、冒充币商、买家,谎称当面交易,实施接触性诈骗


1

杨律点评

“谎称交易窃取虚拟货币”的场景,因具体手段的不同,实务中通常会以诈骗罪、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

主要诈骗手段

  1. 伪造正常交易场景:假扮币商或大额买家,在酒店、咖啡馆等线下场所约定与被害人进行面对面USDT等虚拟货币交易,以“当面交易更安全”降低被害人戒备心;

  2. 过程中窃取密钥:交易过程中,一方以“核对账户”“确认余额”为由,使被害人展示钱包界面、输入密钥,通过偷拍、记录、技术等手段获取密钥;

  3. 远程控制转走资产:以“款项受限”等各类手段拖延交易,在交易完成前,远程登录被害人钱包,将全部虚拟货币转移至匿名钱包。

3

典型案例

陈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6)闽0403刑初88号,2026.04.14 裁判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根据上家魏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召集某甲、某乙、张某等人(均已判决)到某甲酒店1101号房间,使用某平台联系上家魏某,由上家通过某平台视频通话的方式教张某等人在与USDT买家交易时,如何通过视频通话将对方虚拟币钱包的密钥偷拍给上家。

当天18时许,某乙开车载着某甲、某丁到某乙酒店与被害人游某、王某等人进行虚拟币交易,某乙在酒店附近随时接应,在双方进行虚拟币交易期间,詹某按照上家所教方法全程偷偷与上家保持视频通话,成功拍到买家的虚拟币钱包的密钥,某甲、某乙、某丁三人拿到钱款后迅速逃离了现场,上家则通过某甲、某丁偷拍到的买家的虚拟币钱包密钥,控制买家的钱包权限,将钱包内价值约42万元的U币转走。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七、虚拟货币赌博骗局,诈骗虚拟货币赌资


1

杨律点评

“虚拟货币赌博骗局”是一种“以小博大”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诈骗模式,巧妙利用了赌博这一非法地带,被害人即便输钱,往往自认“赌输了”而非“被骗了”,不敢报警或认为报警无用,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2

主要诈骗手段

  1. 虚假博彩平台引流:搭建虚假的“区块链博彩”“加密赌场”等平台,以“高赔率”“稳赚不赔”“提现秒到”为噱头,通过社交软件等渠道引流,诱骗被害人注册并充值虚拟货币作为赌资;

  2. 后台操纵游戏结果:平台后台可人为操控开奖结果、牌局走势、游戏胜率等,初期允许小额盈利并快速提现制造诚信假象,待被害人加大充值后即通过算法调控确保其持续亏损;

  3. 限制提现收割资金:当被害人盈利或要求提现时,平台以“流水不足”“账户异常”“风控审核”等理由冻结账户,或直接关闭平台、卷款跑路,被害人充值的虚拟货币全部被非法占有;

  4. “玩家”合谋围猎:平台安排内部人员伪装成普通玩家,在牌局、竞猜游戏中与被害人同台竞技,通过相互配合、信息互通等方式确保“自己人”获胜,让被害人误以为“运气不好”而持续投入,最终血本无归。

3

典型案例

李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3刑初659号,2025.11.11裁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长期为“欧亚国际”等赌博网站发展客户,并从客户的亏损中获取20%-25%的返点。李某某为获取前述返点,通过蝙蝠软件散布虚假的合作信息,声称要与合作方以对冲方式进行赌博,保证本金不亏损的情况下,以获取输家亏损金额20%-25%的返点来共同套取赌博网站的返利。被害人刘某某经李某某诱骗,租赁本市渝中区大坪某一房间,并按李某某的要求购买三部手机。

2025年2月28日,李某某从甘肃省武威市坐火车来到重庆,并与刘某某及刘某某邀约的罗某甲、罗某乙在前述房间中共同操作。李某某指挥刘某某等三人向赌博网站“欧亚国际”充值共计5512个USDT,并指挥刘某某等三人买“庄”或“闲”,假装在与刘某某等人对冲,实际并未执行对冲的操作。当日17时许,李某某谎称要给刘某某下分,将刘某某等三人的手机收走后,通过加大投注金额、加快投注频率,将赌博账户中的钱快速输完。当日18时许,李某某联系“欧亚国际”客服人员,将赌博账户中的余额折合240个U币退回刘某某的钱包。随后,刘某某与李某某共同前往本市渝中区时代天街吃饭,李某某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并于同年3月1日逃回甘肃省武威市。刘某某被李某某诈骗5272个U币,价值人民币3836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李某某从中获取赌博网站的返点共计9000余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八、数字藏品诈骗,虚构藏品价值


1

杨律点评

“NFT数字藏品”诈骗是虚拟货币骗局在“元宇宙”概念热潮下的变种,将传统“击鼓传花”式炒作与虚拟货币支付深度绑定。此类骗局的核心要害在于:NFT本身仅是一串链上哈希值与指向链外存储地址的指针,并不天然具有价值,价值完全基于市场共识,而这恰恰可以被操盘手通过虚假交易人为制造。


司法实践中,对“NFT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存在一定争议,但多地法院已逐步倾向于认定: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NFT发售实施诈骗的,应以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追究刑责,虚拟货币支付方式不影响定性。

2

主要诈骗手段

  1. 低质资产“链上包装”:将普通图片、短视频、动图等无实质艺术或技术价值的文件上传至区块链,铸造为“NFT数字藏品”,辅以“元宇宙生态”“Web3.0先锋”等概念进行包装美化;

  2. 自买自卖制造虚假热度:操盘手通过多个自控账户对同一NFT进行反复高价交易,制造“某某藏品数日内涨幅百倍”的财富效应,吸引投资者跟风买入;

  3. 社群洗脑与名人背书:建立官方社群、雇佣水军营造“抢购”氛围,宣称“某知名投资人/明星已购入”,利用“FOMO”(害怕错过)心理驱使投资者高价接盘;

  4. 承诺高额赋能兑现:宣发时承诺“持有NFT可享项目分红”“元宇宙软件上线后可兑换代币”“未来可在特定平台流通交易”,实际项目无开发进展、无落地应用,待筹集足够资金后即停止运营、销毁社群,所承诺的“赋能”全部落空,NFT价值趋近于零。

3

典型案例

利用数字藏品行骗,法院判了!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文章,2025年8月15日发布


基本案情

王某、刘某在上海注册某科技公司,主营某数字藏品平台。期间,王某、刘某利用某平台、微信群等网络媒介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出售数字藏品。二人以2888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入用电脑AI绘制生成的电子图片,并通过第三方区块链公司进行“上链”(即放在第三方公司搭建的私链上),上述电子图片摇身一变成为具有高投资价值的数字藏品。


王某、刘某在某平台上以9.9元至69.9元不等的价格发行涉案数字藏品7888份至16888份。此外,王某、刘某还在聊天群内发放红包、虚构二人身在海外、打造资金雄厚等假象虚假宣传涉案数字藏品的增值前景,承诺实物反馈“半价”保本回购兜底,诱骗被害人购买平台首发藏品后至平台内二级市场交易;通过设置“盲盒”“合成”“空投”“优先购”等平台活动,吸引更多被害人参与投资;通过自买自卖等方式控制平台内二级市场藏品的交易量和价格,营造交易活跃的假象;在被害人无法交易藏品要求退款时,拉黑被害人。


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认为:

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遂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在案赃款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 二审法院认为:

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数字藏品是将数字化文件等底层数据上传至NFT交易平台并铸造NFT后呈现的数字内容,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特定作品、艺术品等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涉案科技公司主营数字藏品平台,并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涉案数字藏品缺乏文化、艺术创作等活动支撑,发售价格严重背离价值,违背市场规律,平台提供的“上链服务”亦不具有相当的价值,王某、刘某的行为实质并非销售商品,而是以经营数字藏品平台为名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特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应认定为非法集资。此外,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部分

典型罪名


从上述判例可知,虚拟货币诈骗类案件基本聚焦于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两大罪名,两大罪名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诈骗罪

1.核心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集资诈骗罪

1.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区别与竞合

司法实践中,当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时,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与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两罪的主要区分标准为:


  1. 是否公开宣传——集资诈骗通常伴随公开宣讲会、线上社群推广等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宣传行为;

  2. 是否承诺回报——集资诈骗常以“保本付息”“高额回报”等固定收益承诺吸引不特定多数人参与;

  3. 否具有社会不特定性——诈骗罪被害人为特定个人,集资诈骗罪被害人为不特定社会公众,且通常人数众多。


第四部分

办案经验分享



作为一名深耕币圈犯罪的专业刑事律师,杨珂律师处理过大量虚拟货币相关的案件,有丰富的虚拟货币相关的报案控告、刑事辩护、款项追偿经验,具体如下:

1.刑事控告与追偿:受各地多位高净值人群委托,进行刑事控告与财产追偿,参与币安、火币、欧易、芝麻开门等数十个平台调证,参与追偿BTC、USDT、ETH及空气币等数十个币种,追偿虚拟货币资产价值过亿,成功追偿经验丰富。

2.民事代理与追偿:(1)受国外知名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委托,多渠道追偿平台员工操作错转的百万虚拟货币;(2)受投资失败的币圈投资者委托,追偿投资虚拟货币的百万受损款项。

3.刑事犯罪辩护:受大量涉嫌虚拟货币犯罪的当事人委托,办理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众多罪名的刑事辩护案件,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过十亿,获得大量无罪缓刑成果。

从链上追踪、交易所冻结到报案追偿,我们参与各类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控告,掌握梳理国内一线案件动态,起草各类复杂犯罪的专业法律意见,获得各地办案人员的高度认可,帮助大量被害人成功追回资产,币圈损失绝不是“去中心化”的终点。

杨珂律师

欢迎立即咨询,获取专属报案追偿方案

杨珂律师 18312423439(微信号同)


杨珂律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专业,专注办理复杂、疑难、新型的刑事案件,取得了近百起无罪、缓刑的辩护成果,参与多地企业家涉税、涉赌、涉诈、经济、职务类犯罪辩护,参与大量跨省平台股东、公会主播涉赌涉诈辩护,接受多国使领馆委托为大量外籍人员提供刑事法律服务,其辩护工作连年取得律协颁发的奖项。


杨珂聚焦互联网、财税、币圈、涉企领域,常年为头部大厂、实业企业、高校国企、虚拟货币平台提供法律服务,成功代理多起上亿金额的刑事控告,有追回上亿虚拟货币类、涉刑事执行类、追赃挽损类财产的丰富经验。


作者:小编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