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大热IP,黄思颖律师代理短剧侵权案荣获业务成果奖
详细介绍
近日,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布了2025年度业务奖项评选结果,上海兰迪(广州)律师事务所黄思颖律师凭借其代理的国内大热IP诉短剧发行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荣获“业务成果奖” 。
原告系知名网文IP平台,享有某现象级古装权谋爆款IP的商标权。2024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发行短剧,剧名分别以该IP同名元素叠加“之大凉×××”等副标题形式呈现。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刻意攀附原告IP的极高知名度,既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6万元。
被告紧急委托黄思颖律师代理本案。接受委托时距开庭已不足一个月,且原告在诉前及庭前调解中始终坚持较高和解金额。经过黄思颖律师以精湛的专业能力和对短剧行业的深刻洞察,实现了“商标侵权不成立+赔偿仅1.46%”的极致胜诉结果,为短剧行业应对知名IP维权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抗辩范本。
本案面临两大核心挑战:一是作品名称作为短剧标题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法律边界模糊;二是IP元素对短剧收益的实际贡献率难以量化,赔偿基数缺乏直接计算依据。
针对上述难点,代理律师立足短剧行业特有的内容分发模式与用户付费逻辑,从行业实践出发,系统性地向法庭阐释了短剧名称在信息流投放场景下的实际功能定位,以及用户付费行为的真实触发机制,有效论证了涉案剧名使用方式与商标侵权构成要件之间的本质差异,以及IP元素对短剧整体收益的有限影响。
在此基础上,代理律师结合案件证据,精准梳理了被告的实际获利情况,为法院酌定极低赔偿金额提供了扎实的事实基础。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商标侵权不成立,并将赔偿金额压缩至原告诉请的1.46%。
一审:法院充分采纳我方观点,认定被告案涉以知名IP作为短剧名称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对于不正当竞争部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仅为诉请金额的1.46%。
二审:原告上诉后,代理律师进一步聚焦短剧内容的呈现特点、盈利逻辑、投流成本,对赔偿金额进行深入的经济分析与法律论证,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观点,维持原判。
本案明确“短剧名称作为作品标题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
本案代理黄思颖律师充分关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权利贡献率问题,从行业视角论证剧名对短剧收益的极低贡献率,为法院酌定赔偿提供了科学的计算维度。
此次获奖,是对黄思颖律师专业能力的充分肯定,彰显了律师在新型行业案件中的核心价——唯有深刻理解行业生态,才能将法律规则与商业逻辑深度融合,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体现了上海兰迪(广州)律师事务所在数字经济与文娱法方面的专业实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