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就能出去”,这样的话能信吗?
今天我在广州天河区看守所会见一个企业员工职务侵占数千万元案件的当事人。
我在会见的时候,他告诉我,侦查人员在提审时告诉他:“你认罪认罚的话,很快就可以出去了!”
我在十多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中,确实遇到不少当事人跟我们反映,侦查人员在早期做笔录时都会对他们作出这样或者那样的承诺。但是当事人认罪认罚后,案件发展到后续阶段才发现,并不像侦查人员承诺的一样,“很快就能出去”,可能只是为了突破他们的口供,并非“好意”。
那么侦查人员关于认罪认罚的承诺是否有效?能否相信?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3点关于公安机关“认罪教育”规定,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确实可以在侦查阶段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而且是“应当”开展,但是,侦查人员不得强迫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
所以,侦查人员说的“认罪认罚就能快点出去”
“认罪认罚吧,我保证你不用去到检察院和法院”
“你这种情况肯定会判处缓刑,只要你好好配合认罪认罚”
这些话都是违规的,既然法律禁止侦查人员做出具体的从宽承诺,这些承诺自然是无效的,你如果相信了,违心做出认罪认罚的决定,没人可以保证兑现这些承诺。我的这位当事人比较幸运,在我对他进行专业分析后没有盲目地进行认罪认罚,最后经过我们的专业辩护顺利在37天取保候审。
那么什么时候认罪认罚才是最好的选择呢?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了解两个概念。
第一,认罪认罚的适用阶段和范围。
按照《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而且该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
也就是说,所有刑事案件的任何阶段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机关不能剥夺当事人的机会。
第二,谁有权决定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否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可以在公安阶段主动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理;也可以在检察院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还可以在法院阶段自愿表示接受检察院认定的意见,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因此,当事人有权在刑事案件的任何一个阶段主动提出认罪认罚。那么,当事人在哪个阶段认罪认罚才是最好的选择呢?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还是法院阶段?
根据我们专业刑事律师团队的办案经验,一般案件,建议是检察院阶段。
因为只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才能看到全案的证据材料,才能客观准确地给出专业的辩护方案和辩护意见,才能与司法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并在相应节点作出阶段性的决定。
而在前期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看不到证据材料,只能听取当事人的“片面之词”,所以无法给出完全客观、完全准确的辩护意见,此时如果当事人贸然提出认罪认罚,这样做很容易让自己自陷风险,得不偿失。
而在法院审判阶段,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已经完全呈现出来,控辩双方的思路也基本确定,法官此时能够“从宽”的空间已经不大,所以在该阶段做认罪认罚也不是最好的选择。
当然,这只是一般案件通常的做法。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一样,建议家属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结合案情作分析,尽最大可能帮助家人。
作者:兰迪广州刑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