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确虚拟货币财产属性:两起案例揭示其刑法意义
近年来,关于虚拟货币在刑法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都引发了广泛争议。不同的定性将直接影响同一行为是属于侵财犯罪还是数据犯罪,而这两者的量刑差异巨大。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行为人多以数据类犯罪被定罪处罚。然而,随着两起涉虚拟币犯罪案例入库,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得到了基本明确。
其中,陈某等诈骗案是一起典型案例。在此案中,被告人通过虚假投资平台骗取他人虚拟货币,并将其变现分赃。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其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应当保护的财物。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起冯某某诈骗案也涉及虚拟货币。被告人通过冒充他人骗取泰达币,并以人民币形式分赃。法院判决指出,虚拟货币虽然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其法律属性为财产。因此,被害人购买泰达币的交易记录可作为有效价格证明,以确定诈骗数额。
这两起案例不仅明确了虚拟货币在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还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然而,将虚拟货币一律认定为财物仍存在诸多理论问题和实践难题待解。例如,如何平衡保护虚拟货币持有者权益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如何对不同类型的虚拟货币进行技术性判断并确定其价值?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为都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作者:兰迪广州刑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