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虚拟货币行为的法律定性:以李某某案为例

发布时间:2019-08-26    来源: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虚拟财产如游戏设备、游戏币等电子数据日益增多,它们虽无具体物理形态,却具备现实世界的使用、交易及变现价值。然而,当这些虚拟财产遭到盗窃时,如何对其定性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以李某某案为例,探讨盗窃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问题。

2021年8月至11月期间,李某某利用在临沂市兰山区数字产业园提供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的便利,擅自使用刘某的EPK虚拟币钱包私钥,侵入其计算机系统并盗取EPK虚拟币208075.96枚。随后,李某某通过虚拟币交易平台售卖所盗取的虚拟币,违法所得达100905.21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一种观点认为应定为盗窃罪,理由是虚拟财产虽不同于传统财物,但具有经济价值且能被人控制和占有,因此应受法律保护并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首先,虚拟货币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次,将盗窃虚拟财产定性为盗窃罪会导致盗窃数额认定困难,从而影响法官的定罪量刑;最后,不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符合国际惯例。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需刑法规制,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更为恰当。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因其自首、退缴赃款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这一判决结果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相一致,该意见明确指出此类行为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也规定了相关情形下的法律责任和量刑标准。

上海兰迪(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长期专注涉互联网前沿违法犯罪问题,具备丰富的刑事辩护及合规经验,曾参与撰写《网络刑法原理》一书,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理论支撑。



作者:兰迪广州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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