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盗窃犯罪二审改判:虚拟币不被视为财物

发布时间:2019-08-26    来源:

近期,随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比特币现货ETF正式上市交易,关于虚拟币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物、窃取虚拟币的行为能否定性为盗窃行为的问题,再次引发了司法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兰迪广州经过深入研究认为,虚拟币从政策、本质、物理属性、价值稳定性等方面来看,并不具备财物属性,因此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虚拟币不应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这一观点得到了多个案例的支持。自2018年以来,各地法院在处理虚拟币盗窃类案件时,大多认为虚拟币不属于财物,相关犯罪行为应当以数据类罪名进行规制。例如,在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时将利用计算机技术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然而,在二审过程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刑法的价值取向应与其外部法秩序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近年来,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管制日益严格,在宏观金融政策层面一律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体现其财物属性的兑换、买卖及定价服务等均不被我国法秩序所认可。因此,刑法不应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财物来保护,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应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凌某1和凌某2利用信息技术非法侵入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系统,盗取了大量虚拟货币并出售获利。一审法院认为他们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但二审法院根据上述理由改判二被告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虚拟货币性质认定的变化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虚拟币犯罪行为的处理趋势。



作者:兰迪广州刑事团队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