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虚拟货币诈骗,该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19-08-26    来源:

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兴起,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本文将围绕兰迪币圈的一起典型犯罪案例展开讨论,探讨涉虚拟货币诈骗案件的定罪与量刑问题。

该案例中,熊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研发并运营自创虚拟货币“CGC币”,通过承诺增值、推荐奖励等手段吸引投资人参与投资,并利用后台操控交易量和价格,制造虚假K线,最终非法占有集资资产。经鉴定,熊某某等人骗取的泰达币数量巨大,案值高达数亿元人民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熊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院最终认定,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平台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同时,案件中的蔡某等人因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蔡某等人还秘密截留和隐藏用户充值的泰达币,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法院最终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蔡某等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是对虚拟货币实施集资诈骗的案件进行深入剖析的典型案例。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虚拟货币犯罪的定性、案值计算、涉案财产处理均存在争议。本案通过准确认定犯罪行为的本质,合理量刑,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法官在手记中指出,罪名判定应把握案件本质。虚拟货币虽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部分虚拟货币有其价值,有财产属性。在涉及新事物、新情况的案件中,要准确作出裁判,既要对该事物本身有所了解,也要对相关部门、行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搜索和学习。

此外,本案还涉及蔡某盗窃行为停止形态的问题。法院回归法理,研究行为本质,最终认定蔡某的盗窃行为为未遂,体现了司法的严谨与公正。



作者:兰迪广州刑事团队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