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账户提供或涉帮信罪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涉及虚拟货币交易。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虚拟货币交易的非法性,还强调了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可能构成的法律风险。
在一起案例中,被告人范某通过非法渠道进行外币与泰达币的兑换,并进一步将泰达币兑换为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和服务费。其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并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詹某和梁某在不明确知悉范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的情况下,向范某提供了自己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及人民币银行账户,最终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十个月。
本案的侦查过程中,检察院和外汇管理部门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共同讨论确定案件定性及侦查方向。这一做法体现了办案机关对于涉虚拟货币等新型外汇犯罪的高度重视和协作精神。
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帮助他人间接实现本币和外币之间的非法兑换,已成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因此,提供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通过调取和分析大量数据,查明了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模式及各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同时,他们还追踪了币流的跨境流转过程,查明了资金跨境转换过程及犯罪数额。这些细致入微的工作为案件的准确定性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办案机关还注重与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种跨部门协作的做法有助于推动完善依法有据、权责明确、配合有力的行刑衔接格局。
总之,本案再次提醒公众,虚拟货币交易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应引起高度重视。
作者:兰迪广州刑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