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初衷与历史沿革

发布时间:2025-03-05    来源:网络

近年来,互联网企业涉税案件中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部分企业家因对法律认知不足而陷入误区。笔者在参与某互联网企业实控人案件辩护时发现,实践中存在诸多错误观念,例如将“三流不一致”或发票内容与业务不符直接等同于犯罪,导致部分企业负责人误判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尽管互联网业务与传统实体业务存在差异,但在涉税犯罪辩护的核心逻辑上仍有共通之处。

我国增值税制度自1994年财税改革后确立,其“环环抵扣”的机制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税收征管的核心工具。然而,虚开发票套取税收利益的行为随之滋生,严重威胁国家税款安全。为应对这一问题,1994年司法解释首次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纳入投机倒把罪规制,明确以营利为目的、虚开金额或税额达到一定门槛的需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进一步强化打击力度,并于1997年正式写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入刑的历史沿革来看,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入罪的初衷是为了重点打击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的行为,没有偷逃、税款犯意的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应该是本罪的打击对象,仅仅实施本罪行为而不着手使用虚开的发票去申请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不可能侵犯国家税收法益。



作者:兰迪广州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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