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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赌场,场所不固定,规则不透明,定性却不能模糊。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一字之差,量刑天壤之别。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将“场所是否固定”作为区分两罪的核心标准。然而,犯罪分子早已学会用流动化、隐蔽化的方式逃避打击,却维持着高度组织化的经营模式。传统的判断框架,正在失灵。
本文来自甘肃省检察院王杰等三位检察官,发表于2026年5月27日《检察日报》理论版。文章旗帜鲜明地提出:“场所固定性只是表象,功能稳定性才是实质 ”。作者构建了四维综合判断规则:场所功能属性、组织架构特征、获利模式性质、参赌人员范围,为流动赌场场景下的罪名界分提供了清晰的方法论。
坚持综合判断规则
准确认定流动赌场赌博犯罪
《检察日报 · 理论版》| 2026年5月27日
王杰 罗静 贾萌
准确评价流动化、隐蔽化的赌博犯罪,宜以场所功能属性、组织架构特征、获利模式性质、参赌人员范围等四个维度构建综合判断规则,分析梳理流动赌场场景下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定标准。
近年来,犯罪团伙采取流动赌场模式实施赌博犯罪,即组织者不再固定场所实施赌博,而是频繁更换赌博场所。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行为究竟定性为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长期存在争议。若认定为赌博罪,可能轻纵通过流动化组织赌博、实质具备经营性的犯罪,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又可能将一般聚众赌博犯罪拔高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因此亟须研究解决对策,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依法准确评价流动化、隐蔽化的赌博犯罪。
一、突破"场所固定性"的表象判断
以功能稳定性为实质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8辑“如何区分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辑的《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中的"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分"——阿某某赌博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6-06-1-286-001):明确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分,提出赌博场所是否固定是界分聚众型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综合判断标准之一,而非唯一标准。
在我国禁止开设赌场的前提下,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选择机动性、流窜性、隐蔽性的犯罪方法作案情形较多。在流动赌场场景下,从赌博场所属性来看,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设置赌博规则和管理资金结算是赌场的两大实质功能,开设赌场行为人对两大功能具有较强的控制性,才使得开设赌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聚众赌博行为人通常不预设赌博规则,也不提供结算服务,而是赌客自行约定,行为人对赌博活动的控制性较弱。
笔者认为"场所是否固定"并非区分两罪的关键,无固定场地的流动赌博,不宜直接归为某类犯罪,核心还是看其运营模式是否符合持续性、稳定性特点。关于"场所固定性"的理解,应当突破表象判断,以“功能稳定性”替代“场地固定性”进行实质司法审查。
所谓功能稳定,首先,从场所属性方面来看,开设赌场罪的场所需具备“稳定聚众、稳定运营”,通过提供赌博服务控制赌博活动,进而维持赌场运营,虽频繁更换场地,但行为人租赁、使用场所均提供类似赌博规则、赌资结算及场地服务,通过管理服务实现经营赌场的功能,形成功能稳定的系列场地,体现出功能是核心,场地是载体的特点,通过搭建稳定的赌博平台,吸引不特定赌客参与赌博,形成“赌博产业链”。而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场所具有偶然性、随机性,不具备成熟规则和稳定功能,赌场本身吸引赌客的作用有限。
其次,从赌场管控方面来看,对于由组织者制定赌博规则、明确抽头渔利、赌资兑换结算、提供专业服务的"流动赌场"而言,组织者实质上对赌场具有较强控制的特点,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成立条件。而对于临时商定赌博规则、抽成比例的赌博犯罪活动,组织者往往对场域控制相对较弱并参与赌博活动,主要行为属于聚众共同赌博。
二、把握核心界分点
以组织性与经营性区分犯罪性质
从组织架构来分析,人员层级与分工专业化是赌场经营的必备要素,开设赌场属于高度组织化、职业化的涉赌犯罪,各行为主体间往往形成层级管理组织架构和明确分工,参赌人数多,赌资金额大,社会危害性比赌博犯罪更大。聚众赌博的组织结构松散,无严密组织体系,无明确的层级划分。从犯罪主体看,开设赌场组织架构相对更完整,雇佣关系更加稳定。从赌博的方式看,开设赌场有较为固定的赌博输赢规则、抽成比例结算方式,形成完整的入场、赌博、收费、结算运营链条,该运营方式推动赌场逐步扩大规模。两罪的主要区别为开设赌场对赌博活动有较强的支配性,即组织者对赌博的场地、赌博的规则、服务人员等均具有实质上的控制力。
因此,在流动赌场案件定性中,运营架构的组织性与赌博场所的经营性是区分两罪的核心标准,需要从两个方面具体研判。从组织性来看,开设赌场罪要求组织架构完整,具有明确分工,形成"管理—服务—运营"的完整链条,经营者与参赌人员形成服务与消费关系。而聚众赌博的组织性较弱,组织架构不完整,无稳定管理关系,随机确定管理服务人员。
从经营性来看,"开设"不仅强调从无到有的过程,还包括后续经营行为,开设赌场罪有固定渠道实现稳定运营,并通过持续的运营积累客源、获取收益。赌博罪则临时聚集、共同参与、自我服务,不具备稳定经营特点。司法实践中,为逃避查处频繁更换赌博场所、认定为开设赌场的案件,犯罪行为普遍具备显著的组织性和经营性特征。比如,最高检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闪某招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中,闪某招、闪某申先后纠集宗亲开设流动赌场,被法院判处开设赌场罪。此类犯罪的组织内部层级清晰、分工明确,对赌博活动形成严密管控,涉案赌博场所虽频繁变动,但依托流动赌场维持赌博活动的组织性与经营性的特征明显,既符合开设赌场的性质,也具备持续经营的属性。
三、辅助认定维度
依托获利模式甄别行为营利属性
从获利模式来分析,根据聚众赌博的成立条件,该类犯罪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途径,一是抽头渔利,即组织他人赌博,按照比例从他人赢取财物中抽取费用;二是组织者直接参与赌博赢取赌资。从获利模式看,一般聚众赌博获利模式比较单一,其中,直接参赌获利依赖随机输赢,不确定性强,抽头渔利也因该类犯罪属临时聚合犯罪,需要协商抽头数额,往往抽头比例较小,不具备持续盈利的特点。而开设赌场则以赌场经营收益为核心,获利方式包括抽成、台费、分红、服务费等,通过经营赌场及提供服务获利,抽头渔利比例大,非法获利与赌博规则、次数、规模、赌资成比例关系,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从赌博罪中独立出来并提高法定刑,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加重刑罚配置,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在流动赌场场景下,获利模式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经营性的重要指标,核心在于非法获利是否具备持续性、稳定性、经营性,是否形成完整的非法经营业态。开设赌场罪的行为人以赌博活动为经营手段,追求持续稳定的非法收益;聚众赌博的获利则具有偶然性、随机性,获利多依赖自身参赌或少量随机抽成,无固定盈利模式。因此,若获利依赖对庄家等特定人员少量抽头或组织者参赌赢利,抽成多用于支付场地、交通等实施赌博犯罪成本,无法实现依靠聚赌的规模实现稳定获利,原则上应认定为赌博罪。若流动赌场的获利为依据赌资固定抽头、按次收费、按人收费等稳定模式,累计收益与运营场次、参赌人数成一定比例关系,在具备场所属性、组织属性等特征的条件下,原则上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四、把准实质危害特征
以"参赌人员范围"为重要衡量标准
从参赌范围来分析,参赌人员的范围与构成是判断赌博犯罪开放性、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分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参照标准。聚众赌博犯罪参赌人员多为熟人关系,组织者通过私人关系拉拢赌客参与赌博,参赌人员往往为亲友、同乡等特定关系人,赌场的开放性与流动性表现不明显,社会影响范围有限。而开设赌场则通过赌客口口相传等方式招揽,通过"会员制、介绍准入"等机制推广,吸收参赌人员扩大赌场盈利,参赌人员范围较大,人员具有流动性、不稳定性和不特定性,即使是流动赌场,也会通过稳定的客源渠道扩大参与规模,赌场的开放性与赌客的流动性表现得较为明显。
作者分别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四级检察官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个 人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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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Profile
叶竹盛律师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辩律师,兼任兰迪广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广东省检察院听证员;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广州市海珠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产业研究专家委员会委员;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等职。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独立董事,成功辩护了大量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赌博犯罪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和多件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叶竹盛律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网络犯罪、赌博犯罪、职务犯罪等)和数字法治,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研究课题,在《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法律科学》《现代法学》《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数十篇文章,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多次获中央领导同志和省部级领导同志的肯定性批示。
/ 刑事辩护代表性业绩 /
【涉黑案】某省特大领导、组织黑社会一案,为首犯辩护,一审判决全案“脱黑”,减少没收7600多万财产,多个被告人总减少三十多年刑期。该案为该省首个全案“脱黑”案件
【语聊开设赌场案】某大型语聊平台开设赌场案,本团队组织五十多个律师,为公司一百多人辩护,最终全部人员释放,检察院认定的案值降低了两个多亿,取得了重大辩护效果
【语聊开设赌场案】某大型语聊平台开设赌场案,为重要高管辩护,成功说服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为该平台唯一不起诉的高管,其他高管均被判处四年以上有期徒刑
【棋牌开设赌场案】某上市公司平台开设赌场案,组织律师团队,二审为多名被告人辩护,成功获得二审改判的辩护成果,为该地涉赌案中首个二审改判案件
【游戏开设赌场案】某上市公司游戏项目开设赌场案,超十亿赌资,为多名被告人辩护,三人获不起诉,一人获实报实销
【特大比特币盗窃案】为某特大比特币盗窃案被告人辩护,涉案比特币数量超过7000枚,为国内同类最大案件
【重大比特币盗窃案】为某重大比特币盗窃案被告人辩护,涉案比特币超过180枚,涉案金额6000多万元,检察院以盗窃罪十年以上刑期起诉,经过辩护,法院以轻罪判处,大幅降低刑期
【1v1诈骗案】某直播公司涉嫌诈骗案,涉案金额一个多亿,为公司股东无罪辩护,法院阶段取保
【1v1涉黄案】为某1V1交友平台实控人辩护,侦查机关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性,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无罪+罪轻辩护,获罪名变更、刑期降至五年四个月
【虚假流量诈骗案】某跨省重大虚假流量犯罪案件,以诈骗罪立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经过辩护,审查起诉阶段变更为较轻罪名,最终通过认罪认罚获得缓刑量刑建议,并大幅减少罚金,法院以缓刑判决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互联网公司虚开数亿增值税发票,税额两千多万,检察院起诉量刑建议十二年,经积极辩护,大幅降低税额,最终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职务犯罪】为某厅级干部职务犯罪辩护,起诉金额2000万以上,经过辩护在十年以下判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某特大互联网金融平台涉百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排名第二的高管辩护,一审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上诉后发回重审,最终改判为缓刑
【网络犯罪/刑事控告】代理某互联网企业成功控告竞品破坏生产经营罪及侵犯财产权、名誉权纠纷,协助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
【高管犯罪】代理某上市公司高管等八人涉网络寻衅滋事罪一案,在检察院阶段八人均无罪释放,辩护效果显著
【高管犯罪】为某头部互联网企业高管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检察院不批捕,并在取保候审期满后,不再追诉
【高管犯罪/刑事控告】代理某能源公司控告公司股东高管职务侵占单位财物,推动成功立案,最终由检察院向法院追诉多名高管职务侵占的刑事责任,认定金额巨大
【知识产权犯罪】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安委托鉴定进货假冒商品金额400万元,经调查取证、详细计算和多次沟通,涉案金额降低至20万元,争取到主犯缓刑、从犯不起诉,辩护效果显著
【知识产权犯罪】某游戏因盗用他人代码和美术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组织团队有效辩护,获渠道商无罪无责、发行商全员缓刑、罚金下降近90%
【走私犯罪】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涉案金额过亿、案情复杂,经有效辩护,在同案人均被逮捕、后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下,本案当事人于侦查阶段取保,未呈捕、未移送审查起诉
【强奸罪】某犯罪嫌疑人与暧昧对象出省旅游同宿一屋被控强奸案,经过收集证据和积极辩护,检察院做出不批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决定撤案
【串通招投标案】建筑领域串通招投标案,为招标代理公司高管辩护,获检察院不批捕,最终由公安机关决定撤案
【故意伤害案】某公司老板酒后故意伤害案,导致被害人两处轻伤二级,经调查取证和积极发表辩护意见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刑民交叉案件】代理某从事新能源、售电和建设业务的能源企业,提供股东除名、知情权纠纷、合同争议、刑事危机处理、刑事控告等系列法律服务
【掩隐犯罪】代理由广东、山东等地公安侦办的多起掩隐犯罪,通过证据搜集、整理,向司法机关呈现案件真实情况及当事人主观心态,成功获多个无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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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犯罪】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经深度研究涉案枪弹的各项信息,发表专业意见,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合同诈骗案】某数据领域企业实控人涉嫌合同诈骗被拘留,涉案金额是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十年以上)的数倍,经辩护,获不批捕、取保后无罪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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