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手贿赂款,就一定是行贿共犯吗?

发布时间:2026-07-2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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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贿赂款
就一定是行贿共犯吗?


医药CSO腐败案件中“共同故意”的证明与辩护

医药购销中,药企常通过CSO、咨询公司、会议服务商开展市场推广。一旦终端发生利益输送,经手费用的中间主体很容易被认定为行贿的通道,相关负责人也可能被指控为行贿罪共犯。但共同犯罪不能单看资金经过谁的账户,更要回答一个定性的核心问题:中间人与药企等是否就行贿形成共同故意。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在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得以实现,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与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行贿、受贿的,则按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理。由介绍人转化为行贿的共犯,关键不在于是否接触资金,而在于是否与行贿方形成通谋,并以共同意思推动权钱交易。

葛兰素史克案:外包推广为何被穿透

检察日报》刊载过葛兰素史克(中国)商业贿赂案中,涉案公司曾以支付推广服务费的形式,将药品外包给多家公司代销,并将原有贿赂销售模式复制到外包链条,通过有关公司向医生行贿。侦查机关还查明,公司通过销售指标、费用制度和奖惩机制维持相关资金渠道。

该案在办理中,其共同故意是通过一整套客观事实证明的。首先,药企设定以销量为导向的费用机制,外包主体也知道费用的真实用途;双方围绕行贿链的终端利益输送形成稳定分工,虚假服务材料被用于提取或者核销资金。此时,推广合同和对公付款只是行为外观,无法推翻客观上双方对行贿已形成的共同认识。

反过来说,如果案件中不存在这样的意思联络和分工,仅能证明CSO收取服务费或者代为付款,就不能照搬该案结论。共同故意的认定应当有相当的证据证明,而不能仅凭“行业惯例"推定。

通谋内容不同,影响罪名的认定

另外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件:王某在行贿方与某公司负责人李某之间沟通、安排见面。李某提出收取0.2%的好处费,王某却向行贿方谎称需要1.5%,并截留大部分款项。

司法机关认为,王某没有与李某商议多收部分如何分配,且向李某隐瞒真实情况,因此二人对截留部分没有共同受贿故意,不能仅因王某收钱便认定其为受贿共犯。但王某参与商议并向李某转交财物,其行为属于帮助送钱,最终被评价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共同犯罪。

本案揭示出一个基本的定性区分,与收款人通谋,可能成为受贿共犯;与付款人通谋,可能成为行贿共犯;两边都没有通谋,仅实施沟通撮合,则需另行判断介绍贿赂罪。不能因为中间人同时接触双方,就笼统认定其与双方均构成共同犯罪。

什么证据应予以重点关注?

共同故意属于主观层面的评价,由于主观的不确定性,必须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医药CSO关联的腐败案件中,应重点审查以下事实:

第一,费用形成。是谁提出支付,金额如何确定,是否与处方量、采购量挂钩。正常服务费通常有稳定定价和真实成本;行贿费用往往与销售结果、特定人员职务行为直接对应。

第二,事前沟通。聊天记录、邮件和会议纪要能否证明CSO在付款前已经知道收款人身份、具体请托和款项用途。仅在事后帮助报销,不能当然证明其事前参与共谋。

第三,行为分工。CSO是否负责选择利益输送对象、协商比例、制作虚假材料或者安排交付。行为越接近行贿的实行环节,越可能印证共同故意;只有一般性会务、咨询或者引荐行为,则不能直接推定出已具有行贿的通谋。

第四,资金性质。推广合同中可能同时包含真实服务费和问题款项,不能以合同总额认定犯罪数额。最高检曾刊载的“间接交付型”贿赂犯罪的实务文章,该文指出中间人取得的独立中介报酬,若未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形成对价,不应计入行受贿数额。

此外,贿赂案件会注重言词证据。对于比如“我知道是打点费”“大家心里都明白”等概括性供述,应结合讯问语境、同步录音录像及同时期客观材料审查。药企人员为减轻自身责任而将决策归于CSO,或者中间人在压力下对推广费等作事后的定性,都不能直接替代对共同故意形成的客观证明。

END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参考资料

[1]《检察机关审查葛兰素史克贿赂案》,《检察日报》2014年5月15日;

[2]《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并截留好处费怎样定性》,《检察日报》2019年11月24日;

[3]《运用类型化分析精准认定“间接交付型”贿赂犯罪》,《检察日报·观点版》2026年5月11日;

[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个 人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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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Profile


叶竹盛律师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辩律师,兼任兰迪广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广东省检察院听证员;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广州市海珠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产业研究专家委员会委员;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等职。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独立董事,成功辩护了大量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赌博犯罪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和多件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叶竹盛律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网络犯罪、赌博犯罪、职务犯罪等)和数字法治,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研究课题,在《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法律科学》《现代法学》《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数十篇文章,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多次获中央领导同志和省部级领导同志的肯定性批示。


/ 刑事辩护代表性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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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聊开设赌场案】某大型语聊平台开设赌场案,为重要高管辩护,成功说服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为该平台唯一不起诉的高管,其他高管均被判处四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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