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诈骗翻案的关键,是一份过期文件?


民营医院被指控“医保诈骗”的案件里,“超过物价限价,构成虚增费用”是常用的指控逻辑之一。但这个逻辑链条的起点:那份限价文件到底对这家医院有没有约束力,在实务中常常未经审查。
这个案子的转折点,不是什么新证据,而是一份2003年的物价文件。制定文件的部门后来明确说,这份文件只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谭某华的医院,是营利性的。
当据以定罪的规范性文件根本管不着被告人,诈骗的指控前提就不存在了。本文从这个案子出发,聊聊限价文件效力审查的三个落脚点,以及它们在民营医院涉骗案件辩护中的适用可能。
医保诈骗案件里,涉案金额怎么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物价部门早年发的一份价格文件或耗材加价率文件。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司法机关拿出一份七八年前甚至更早的文件,指控“超过这个标准就是虚增费用”,但并不去审查这份文件到底还有没有效力、适不适用于眼前这个主体。
贵州案中,控方依据的是贵州省2003年的一份通知(黔价费〔2003〕127号),按这份文件的加价率标准,涉案医院骨科耗材加价率超过8%,就被认定为虚增成本,进而构成诈骗。
问题在于:地方物价文件在法律位阶上只是规范性文件,效力比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低,但在刑事审判中,它却可能成为认定“虚构事实”的关键依据。如果这份文件本身已经失效,或者根本管不着被告,那收费行为就失去了违规的法定参照,也就无法推导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实施了虚构行为。用一份废止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来定罪,本质上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了财产。医保诈骗中的典型手段是“无中生有”:伪造病历、空挂床位、虚构诊疗项目,在根本不存在的医疗服务基础上骗取基金支出。
而因为对物价限价文件的适用范围或时效认知出现偏差,导致的收费争议,跟“欺骗”和“非法占有目的”存在质的不同。这类问题最多属于行政违法的范畴,拔高到刑事犯罪,既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贵州案中的几个事实很关键:患者真实就诊,耗材真实使用,手术真实实施,售价也与当地公立医院持平。在市场调节价的框架下,这种收费完全处于自主定价权之内。用一份对象不适格的文件来推导出“虚构费用”,逻辑不成立。
类似的争议在其他地方也有出现,处理结果趋于一致。如,永嘉江南医院案最终以虚开发票罪而非诈骗罪结案,说明裁判机关也倾向于认为这类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回过头看,这类规范性案件的审查是比较清晰的:
第一,审查文件的效力层级与适用范围。 地方物价文件都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和时效范围,把管公立的规定硬套在民营机构身上,是实务中最常见也最容易出错的涵摄偏差。必要时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申请合法性审查,或要求其出具正式的适用范围解释。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案例索引
〔1〕谭某华案:(2023)黔0221刑初308号,2024年8月23日一审宣判,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2〕永嘉江南医院案:2023年5月,法院判决撤销医保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定性不正确,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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