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情形下讯问笔录切勿随意签字
刑事案件中,公安讯问结束后通常会让嫌疑人在口供笔录末尾写上“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签字捺指印。然而,很多人由于不清楚其含义或紧张害怕就草率签字,殊不知这背后意味着笔录内容难以推翻,甚至可能在法庭上成为定罪量刑的有力证据,使自己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所以,任何时候都务必认真核对全部笔录再签字。
办案人员可能会强调笔录不可能一字不差,意思基本一致就行,并不断催促签字。但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倘若这些内容不一致,就会被认定为“实质性差异”。
以下七种情形的笔录一定不能随便签名,一定要坚持修改:
说了有利的内容但没记录在笔录中的情况,比如某跨境贩毒案中,嫌疑人明确表示“不清楚也未被告知投资项目涉及毒品交易”,但笔录未记录,这种情况要坚持增加笔录;
没说过的不利内容却被记在了笔录中的情况,例如某语音社交产品涉诈案中,嫌疑人未曾说过“制作相关话术、培训公会和主播”等内容,但笔录中有相关记载,这种情况要坚持删掉;
说了 A 内容却被改成 B 内容或改变了原意的情况,像某开设赌场案中,嫌疑人说“平台监测到有礼物交易行为,做了相应处罚,但很难完全杜绝”,笔录中却记成“平台知道有人进行礼物套现,但管控不了,生意还得继续做”,这类笔录会变成指控平台“明知且放任”的依据,一定要坚持修改;
A 内容和 B 内容毫无关联性但笔录却将两者捆绑成因果关系的情况,比如某 1v1 语聊产品涉诈案中,嫌疑人表示“自己早就离开了公司”,公安追问“那你是否知道跟你们业务类似的同行被抓了”,嫌疑人表示知道,但笔录记成了“同行被抓后,我知道公安很快也会盯上我们,所以就离职了”,以此作为指控“明知业务属于诈骗”的证据,此类笔录要格外注意;
明明是公安说的,笔录上却变成了我说的情况,像某游戏侵权案中,关于侵权过程的内容都是公安根据材料描述的,但笔录中却变成嫌疑人在交代犯罪过程,这类讯问被称为“被动式讯问”,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此类笔录构成实质性差异,当事人可以要求修改;
回答的是 A 问题的内容,但却被记录成对 B 问题的回答的情况,例如某涉虚拟币的帮信罪案件中,公安现场问“你们是怎么给某某公司提供服务的”,嫌疑人据实描述了业务流程,但笔录中的问题却改成了“你们是如何帮助某某公司进行涉诈资金结算的”,客观描述变成了有罪供述,此类笔录要坚持调整;
明明是上一次笔录的内容,却让我在这次讯问中签字的情况,比如某虚开发票案中,有些讯问只是简单闲聊,但办案人员却拿着之前的笔录来给嫌疑人签字,作为此次讯问的内容,形成多次口供“稳定一致”的假象,这时一定要坚持按当次供述的内容来记录笔录。
作者:兰迪广州刑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