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虚拟币犯罪定性:为何窃取行为不被视为盗窃罪
随着数字货币的兴起,以其为对象的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加密虚拟币并不被视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因此,窃取这类货币的行为通常不被定性为盗窃罪。兰迪广州通过深入调研,梳理了相关案例及实务观点,进一步阐释了这一法律立场。
在实践中,以加密虚拟币为直接犯罪对象的行为多种多样,包括非法侵入平台修改虚拟币钱包数据、植入木马病毒劫持他人账户、利用已掌握的登录信息窃取虚拟货币,以及通过被害人提供的账号密码窃取虚拟货币等。尽管这些行为在形式上与传统的盗窃相似,但在法律定性上却有所不同。
对于窃取虚拟币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主要观点:一是认为虚拟币具有财产属性,构成盗窃罪;二是认为虚拟币不具有财产性,而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三是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可作为“盗窃”的手段,应择一重罪处断。然而,经过深入分析和实务考察,第二种观点即虚拟币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更为妥当。
从规定和政策层面来看,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逐渐趋严,法律和政策上均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尽管《民法典》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所规定,但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对虚拟货币本身的属性进行明确定性。
在实务层面,法院多倾向于将窃取比特币等加密虚拟币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非盗窃罪。这一倾向在2019年之后尤为明显。法院认为,加密虚拟币实质上是动态的数据组合,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因此不应将其视为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
此外,理论层面也有众多支持将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理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们也分别就此问题发表了看法,他们均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
综上所述,由于加密虚拟币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因此窃取这类货币的行为通常不被视为盗窃罪。这一法律立场在实务和理论层面均得到了广泛支持。
作者:兰迪广州刑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