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的定义、情形、要求以及对量刑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5-03-03    来源:网络

一、立功的定义及情形

犯罪分子(当事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理解,本文认为现有七种立功情形: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比较常见】;

(三)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比较常见】;

(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五)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

二、立功对量刑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立功作为一项法定量刑情节,对刑事案件的结果有很大影响。就本团队经办的案例而言,如骆某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判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期间具有立功情节,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三年。

大胆推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发生在前期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那么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甚至检察机关不起诉等结果,都是可以争取实现的。

三、立功的一般要求

(一)到案之后

1.立功时间节点:当事人到案之后。如果当事人在主动或被动到案之前,甚至是实施犯罪以前进行检举揭发,即不能被认定具有立功表现。

2.检举、揭发的罪行或提供的线索指向的犯罪活动被查证属实后,才成立立功。

(二)犯罪线索

一般违法线索不构成立功。例如举报他人卖淫嫖娼,越级上访等,这都是治

安管理处罚范围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不是犯罪线索。

(三)合法途径获取

不能是非法途径获取的线索。不能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的举报线索来源情形:
(1)有偿方式(贿买、许诺有偿)获取;
(2)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获取;
(3)律师、亲友违反监管规定传递;
(4)本人因原担任查禁犯罪等职务便利获取;
(5)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
(6)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
(7)以教唆、引诱、指使或其他方式令他人实施犯罪并予以检举、揭发。

(四)本人提供

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掌握的犯罪线索。如果是当事人的律师、亲友为了帮助当事人“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当事人具有立功表现。

(五)查证属实

提供的犯罪线索必须经查证属实。各地对于查证属实的标准和时间节点均有不同,大致上可以归纳为:
(1)查证属实需要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案件材料以及定性相关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2)大多数地方以立案侦查作为查证属实的时间节点。



作者:兰迪广州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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