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指南:亲人涉嫌诈骗犯罪三十大无罪辩点

发布时间:2026-04-10    来源:网络

最近,杨律师接待了一对中年夫妻的咨询,他们的儿子涉嫌诈骗罪被抓,他们描述了接到公安通知时的慌乱无措。

" 深夜,徐老师和妻子刚准备入睡,手机突然响了,屏幕上显示着一个陌生号码,徐老师的心莫名一紧。
“喂,是徐浩的家属吗?这里是市公安局……”

“诈骗?”“刑事拘留?”“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这些字眼像冰雹一样砸下来,徐老师手脚瞬间冰凉。

家里彻底乱了,妻子上网查到的都是十年以上,略懂法的朋友说事态严重估计要坐牢,老人在一旁掉眼泪催促让赶紧找找人。

整个世界都在告诉徐老师:完了!儿子犯罪了,要坐牢!

   (注:以上情景进行匿名化处理,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如果你也面临类似的情况,作为一名处理过大量诈骗案件无罪成果丰富的刑事律师,我想请你先冷静下来,听我说一个可能改变事情走向的真相:

“涉嫌诈骗被带走”和“法律上构成诈骗”完全是两回事中间隔着一条专业律师才能看清的鸿沟。

我们每年处理的大量诈骗类犯罪辩护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专业辩护后,最终获得了无罪结果。许多最终被证明无罪、不起诉甚至撤销案件的当事人,在最开始都经历过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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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根据过往数十起诈骗类案件无罪成果,结合上万份诈骗类犯罪裁判文书总结调研,发现案件的转折点往往始于对以下三十个关键问题的追问


第一部分:主观要件之辩

是否存在诈骗故意、明知、非法占有目的

1. 是否有真实的还款能力、履约能力

是,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适用情形:合同诈骗、借贷诈骗、投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类案件,行为人有稳定的收入、经营行为,有一定资产,具有真实的履约能力,可能不构成诈骗类犯罪。

靳某峰诈骗、职务侵占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刑终826号,2024.07.26裁判
裁判要旨:难以认定被告人靳某峰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借资金。靳某峰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其在借款之初有稳定的收入,名下有房产、车辆、公司等资产。靳某峰具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其一直有积极的、持续的还款行为,并与郭某对账,签署借条,与郭某共同成立公司,约定以公司盈利优先偿还债务,案发前归还比例超过70%。


2. 从业经验、经营身份、签约主体是否真实?

是,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适用情形:合同诈骗、借贷诈骗、投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类案件,行为人有相关行业长年从业经验,具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可能不构成诈骗类犯罪。

李某胜合同诈骗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刑再5号,2019.08.14裁判,入库编号:2023-16-1-167-003

裁判要旨:

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签订合同目的是为了履行合同,达到交易的目的,所以交易的主体是真实的。而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签约时往往会以虚假身份出现,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从而达到行骗目的。在本案中,原审被告人李某胜作为徐州某钢铁厂、某钢铁炉料有限公司等实体企业的经营人,签订合同使用的主体资格真实,未使用虚假身份。

李某胜作为徐州某钢铁厂、徐州某钢铁公司等实体企业的经营人,主体资格真实,从事钢铁冶炼生产和销售,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从齐某水处购买的焦炭也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并以现金和以物抵款的方式,陆续支付了齐某水部分焦炭款,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充分,本案应属民事纠纷,再审依法对其改判无罪。

 

3. 借款、合同款、投资款是否用于清偿特定债务或运营关联项目?

适用情形:合同诈骗、借贷诈骗、投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类案件,案涉资金主要用于清偿企业债务或投入关联项目运营,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高某华等合同诈骗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刑二终字第26号,2016.01.20 裁判(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03-1-167-005)

裁判要旨:上诉人高某华、孙某海在与世某公司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但鑫某公司的新民居建设项目真实存在且有一定的前期投入,收取的保证金主要用于归还项目经营形成的债务以及公司日常支出,认定二上诉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高某华、孙某海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二上诉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改判高某华、孙某海无罪。


4. 借款、合同款、投资款的实际用途是否合法?

是,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适用情形:合同诈骗、借贷诈骗、投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类案件,行为人并非将款项用于高消费、赌博等挥霍用途,而是用于投资、偿还款项等。

籍某诈骗一审无罪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8刑初58号2018.10.22 裁判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籍某将部分借款用于赌博、高消费等,被告人籍某不予认可,认为除用于正常投资之外,均用于偿还其他高息借款。卷内证据除部分证人其参与赌博,但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关于高消费,公诉机关提交了籍某的银行交易流水,虽然银行交易流水上有较大金额支出,但支出的项目是什么,购买的物品是什么,公诉机关没有做出说明,无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 政府补贴款项是否用于政策规定用途?

是,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适用情形:政府补贴款项类案件,即便申报条件存在造假,但补贴款项用途符合政策扶持目的,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刘某明诈骗再审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刑再1号,2023.11.15 裁判

法院认为:为实现国家和社会产业发展或公共利益目的,国家对地方、企业、个人存在种类繁多的各类补贴。专项补贴资金最显著的特点在于该资金是由国家或者有关部门下拨的,体现的是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社会主体发展的资金支持,国家或者有关部门与资金的使用主体之间不存在财产交换(或称之为交易对价)关系。申请主体只要符合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或资格,即可无偿获得专项资金补贴,专项资金补贴体现的是国家或有关部门对申请主体的单方面资金支持。

故,在认定行为人虚构申报条件或资格,从而骗取国家无偿提供的资金补贴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申报条件或资格的有无和资金补贴的具体使用情况,以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不能简单地以申报条件欠缺或资格有无来确定诈骗罪的成立与否。对行为人不完全具备申请国家对特定产业或者生产经营行为的补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满足了申请资格或条件,但在获得国家补贴资金后按照国家要求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补贴资金的政策导向和功能,与不符合国家资金补贴政策的基本条件或资格,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无中生有,虚构并不存在的事实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应有所区分。

本案当中,刘某明将获取的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全部用于案涉海城市某某养猪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建设,从国家财政资金支出的目的和资金实际使用上来看,国家扶持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的目的没有落空,退一步讲,即使一、二审所认定事实成立,海城市某某养猪专业合作社面积没有完全达到国家要求的申报条件,从刑法的谦抑角度考虑,对刘某明也不宜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6. 钱款是否基本用于共同支出

是,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适用情形:行为人与报案人之间存在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共同投资关系,所涉钱款实际用于双方约定的共同事务,如家庭生活开支、合伙项目运营、联营企业建设等,且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有据可查,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任某诈骗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刑终30号,2023.06.14 裁判(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4-03-1-222-006)

裁判要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情侣关系,基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被告人将部分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的,对该部分款项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减。


7.未能及时还款是否事出有因?

是,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适用情形:合同诈骗、借贷诈骗、投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类案件,行为人因意外事件未能及时还款,未逃避催收,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金某信用卡诈骗宣告无罪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刑终170号2023.12.20裁判(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5-04-1-139-001)
裁判要旨: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重点考量行为人的工作单位、收入情况,办卡资料是否真实,透支款项用途,未能及时还款的具体原因,以及是否逃避催收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具有稳定合法工作及收入来源,透支款项用于生活支出,案发前具有连续还款行为,因受意外事件等原因影响未能及时还款,没有逃避银行催收的,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8.是否是仅存在履行瑕疵而非完全不履行?

是,可能不构诈骗犯罪!

适用情形:货物诈骗、网购诈骗、功能产品诈骗、金属宝石诈骗案件中,实际交付物品或服务存在瑕疵,但与约定交付对象市场价值并不相差巨大,不能导致合同履行根本不能实现,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于某、顾某海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8刑初763号,2023.12.26 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于某长期从事钢材供销贸易,其签订涉案钢管购销合同后,积极筹措货源、采买钢管,实际供货总重量、总价款已占合同约定的绝大部分。虽然于某主观目的是谋取不当利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欺诈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于某缩减壁厚的行为对合同履行具有根本影响,亦不能证实于某无合同履行能力或不具备履约意图。故,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于某谋取不当利益属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因此,于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9.主观上是否是为了抵消债权、而非非法占有?

是,可能不构诈骗犯罪!

适用情形:

李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刑初字第209号,2015.09.22 裁判
法院认为:虽然李某采取欺骗的手段,将铁款据为己有,但其主观上是为抵销债权。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10.是否仅存在单一环节瑕疵?

是,可能不构诈骗犯罪!

适用情形:合同诈骗、商业诈骗等案件中,行为人仅在签约、履约、收款某一环节存在不规范操作,但整体交易链条真实、资金流向清晰、标的物实际交付且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情形。

李某胜合同诈骗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刑再5号,2019.08.14 裁判,(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16-1-167-003)
法院认为: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审查:

1)关于主体资格是否真实的审查。

2)关于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的审查。

3)关于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的审查。

4)关于未履行合同原因的审查。

5)关于是否隐匿、挥霍财产的审查。

6)关于行为人事后态度是否积极的审查。
裁判要旨: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并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虽未全额支付货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等情形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1.事后是否积极还款补偿?哪怕只是小额或部分?

是,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适用情形:合同诈骗、借贷诈骗、投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类案件,行为人在被立案侦查之前已经归还的部分款项,不计入诈骗数额,如存在多次、长期还款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郑某梅诈骗案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8刑终291号 2024.06.03裁判(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5-04-1-222-001)
裁判要旨:诈骗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行为人在被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归还的部分钱款,包括以利息名义给付被害人的钱款,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孙某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3刑终224号,2023.04.04裁判

法院认为:关于孙某是否实施诈骗行为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问题。

关于孙某与张晓琳第二次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性质问题。张晓琳在发现抵押房屋存在纠纷后可以采取其他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且已查实孙某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有多次还款行为,故难以认定孙某此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关于孙某与张晓琳签订第三次房屋转让协议的性质问题。已查实孙某于2015年2月仍有部分还款行为,故仍难以认定孙某此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2. 就案涉事项双方是否达成和解、经过民事判决等途径解决?

是,可能不构诈骗犯罪!

适用情形:合同诈骗、借贷诈骗、投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类案件,行双方已经通过私下协商、民事诉讼、自书承诺等方式确认债权,不宜再认定为犯罪。

刘某岐诈骗再审刑事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2)冀1002刑再1号,2023.09.22 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岐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民事欺诈行为,但未影响到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且被害人通过私力救济途径确认了其获得赔偿对价的权益,得到了双方认可,且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人刘某岐的行为不宜再认定为犯罪。


13.作为中间人、经手人等,是否对他人诈骗行为具有认知能力?

不具备,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适用情形:常见于合同诈骗、套路贷诈骗、骗取政府补贴款诈骗等涉企业犯罪案件中,客观上起到帮助作用的员工、中间人、工作人员,如不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则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王某等人诈骗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刑终73号,2020.09.15裁判(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5-04-1-222-002)
裁判要旨:认定公证人员是否“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根据该工作人员认知能力、既往学习工作经历、办理公证的次数和手段、履行程序的正当性、与同案人的关系、是否存在刻意规避查处行为及获利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公证人员明知办理公证事宜的人员实施“套路贷”犯罪,仍旧协助办理公证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诈骗类案件事实、证据、案情等复杂多变,实践中差之毫厘往往失之千里,本文所述三十起案例及辩点无法涵盖全部情形,需要专业刑事律师进行把关、分析、研判,量身定制个案专属的辩护方案,向办案人员输出最恰当的专业法律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案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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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珂律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传统刑辩及涉企、涉诈、财税、币圈、互联网领域刑事案件,常年为头部大厂、实业企业、高校国企、虚拟货币平台提供法律服务,成功代理多起上亿金额的刑事控告,有追回上亿虚拟货币类、涉刑事执行类、追赃挽损类财产的丰富经验。

杨珂律师擅长办理复杂、疑难、新型的刑事案件,取得了近百起无罪、缓刑的辩护成果,其辩护工作连年取得律协颁发的奖项,参与多地企业家涉税、经济、职务类犯罪辩护,参与大量跨省平台股东、公会主播涉赌涉诈辩护,接受多国使领馆委托为大量外籍人员提供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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