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作案?虚拟币被盗九大高发情形|报案追偿路径(一)

发布时间:2026-05-06    来源:网络

 “币丢了?你想知道是谁偷的吗?


本系列文章中,杨律师将结合“控告与辩护”的攻防双视角,深入总结过往追偿千万虚拟货币的成功实战经验,分享虚拟货币被盗、被骗等众多场景下,报案追偿的可行性路径

本篇仅聚焦于虚拟货币被盗情形,是虚拟币报案追偿系列的入门篇,主要展示虚拟货币被盗的九大高发情形

欢迎关注珂律手册,后续获取更多干货。


第一部分

心作用


本篇核心作用在于:通过总结虚拟货币被盗的九大高发情形,为从被害人或办案人员提供思路,从结果逆向推演,快速锁定作案链路与盗币者身份。

对于被害人而言:被害人往往只知道“币没了”,却无法判断盗币者身份与作案链路,通过情形归类,可以逆向推演嫌疑人范围。

对于律师而言:被盗情形定位作为报案材料的方向索引,能显著提高工作准确率,客观影响公安机关的立案审查重点与证据调取清单,为后续立案、羁押、追偿等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

虚拟货币被盗的九大常见情形


私钥泄露、交易所被盗、熟人作案…杨珂律师系统梳理了国内虚拟货币被盗实战中的九大典型情形,如果你也遇到类似的情况,欢迎咨询杨珂律师,获取专属定制的追偿方案。具体如下:


一、利用指导、教学、帮助地位,在下载注册环节记录私钥或助记词


1

盗币者身份

投资导师或熟人(亲朋好友、生意伙伴)

2

盗币手段

以指导、帮助、教学为名,指导被害人下载钱包并存入虚拟币,趁机记录私钥或助记词,将被害人钱包内资产全部转走。

3

典型案例

田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1102刑初500号,2020.12.29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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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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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份,被害人刘某因准备做“比特币”投资,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投资过“泰达币”的被告人田某。当月,田某帮助刘某投资257万余元购买了35枚“比特币”,并在刘某的手机上下载了“比特派钱包”和“imtoken钱包”,用于存放“比特币”。在此操作过程中,田某获得了打开上述“钱包”的12个英文助记词及登录密码。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利用掌握的助记词及登录密码,委托一名刘姓(基本情况不详)网友进入计算机系统进行操作,将刘某“钱包”内35枚“比特币”转至自己的“比特派钱包”,并将其中的9枚卖掉,赃款用于个人居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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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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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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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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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利用查看图库、朋友圈、聊天记录等社媒数据便利,获取助记词


1

盗币者身份

熟人(亲朋好友)

2

盗币手段

利用查看被害人电子社媒数据的便利,通过手机图片、社媒记录等获取助记词。

3

典型案例

孟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24)豫0823刑初436号,2025.01.25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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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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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份因虚拟币行情较好,被告人孟某萌生出使用被害人王某甲账户虚拟货币进行炒币盈利的想法,被告人孟某利用查看王某乙手机的便利,从王某乙的手机图库中查找到被害人王某丁钱包登陆所需的12个助记词后,未经被害人王某甲同意,将其imToken钱包内的75000个USDT虚拟货币(泰达币)分三次非法转移至自己的safepal钱包内,并通过safepal钱包链接币安平台进行炒币,经多次操作后,共有8330.28个USDT虚拟货币(泰达币)被转入孟某欧意账户并进行出售,售出的53012.68元人民币被孟某用于生活支出及信用卡还款,剩余66669.72个USDT币被告人孟某在炒币过程中全部亏损。经武陟县价格认定结论认定:被告人孟某非法转移的75000个USDT虚拟货币(泰达币)总价值为人民币4802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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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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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某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USDT虚拟货币(泰达币)数据,非法转移、变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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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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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孟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恶意出借绑定个人身份的钱包,利用kyc等机制,盗取钱包内的虚拟币


1

盗币者身份

投资导师或熟人(亲朋好友、生意伙伴)

2

盗币手段

利用被害人对虚拟货币钱包的不熟悉,出借个人身份信息绑定的钱包,利用助记词重置、事先掌握的私钥等机制,转移钱包内的虚拟货币。


3

典型案例

郑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5)粤0402刑初793号,2025.07.09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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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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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5日,被告人郑某向被害人王某甲提出帮其炒卖黄金、炒卖USTD虚拟货币挣钱,被害人王某乙购买价值人民币127400元的16800个USTD虚拟货币。2024年8月6日15时11分许,被告人郑某以电子钱包更为安全为由,引导被害人王某丙将上述16800个USTD虚拟货币转到其自己提供的电子钱包,并由被害人王某甲修改了该电子钱包密码。

2024年8月6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郑某在被害人王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助记词从上述电子钱包内将被害人王某甲转入的16799个USTD虚拟货币转到自己的另一个电子钱包,再分散转移到其他电子钱包或欧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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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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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构成盗窃罪,且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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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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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利用虚拟货币交易环节,以交易验货为名窃取助记词


1

盗币者身份

虚拟货币买方、中介、币商等

2

盗币手段

交易过程中,以验证数字钱包真实归属为由,要求查看钱包,并偷偷记录助记词。


3

典型案例

廖某武、唐某星等盗窃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刑终1118号,2025.03.03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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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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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6日,李某鸿委托廖某武代购USDT币,廖某武、唐某星遂向被害人詹某标购币。交易过程中,廖某武以验证数字钱包真实归属为由,要求查看詹某标数字钱包助记词,詹某标表示同意。次日,三被告人再次与被害人詹某标进行交易,记下助记词并成功登录詹某标的数字钱包。

廖某武为盗取被害人詹某标的助记词,事先准备了多套方案,包括手机录音、准备微型摄像头等;李某鸿不仅向公安机关供述廖某武通过手机录音非法获取助记词的事实,廖某武在酒店调试微型摄像头时,李某鸿亦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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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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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依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原则,依法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上诉人唐某星、李某鸿明知廖某武非法盗取被害人詹某标助记词,而为其提供帮助,其二人亦已构成盗窃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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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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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某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等。


五、在VPN软件、图片文件、网络设施等植入木马,远程控制设备搜索助记词


1

盗币者身份

黑客团伙(含网络攻击技术人员)


2

盗币手段

制作木马植入VPN软件,或伪装成合同、资料、软件安装包等发送给被害人,远程获取设备控制权、后台数据记录寻找助记词。


3

典型案例

刘某、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5)苏0981刑初448号,2025.12.30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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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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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被告人张某鹏通过制作木马植入“快连”VPN软件,将带有木马的软件上传网站供他人下载,他人下载安装后,张某鹏、刘某可远程登录该电脑,寻找虚拟货币平台账户的助记词,登录该账号后对虚拟货币进行转移、变卖。2025年3月,被告人张某鹏与刘某共谋,通过上述方法远程登录被害人周某的电脑,搜集到周某欧易web3平台账号的助记词,并进入该地址钱包查看被害人虚拟货币持有情况。2025年4月2日,张某鹏使用助记词登录周某欧易web3钱包,将账户上虚拟货币FIST币173409.5608个、ETH币0.151704个、BNB币0.1216个、TIG币14764.43个转到自己的欧易web3钱包上。2025年4月26日,张某鹏将上述虚拟货币通过欧易平台卖出,获利人民币177256元,其中刘某分得人民币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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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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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鹏、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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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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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等。


六、利用黑客手段控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内网服务器,窃取用户私钥


1

盗币者身份

黑客团伙(含网络攻击技术人员)


2

盗币手段

以内网横向渗透、植入木马等方式控制内网服务器,找到服务器源码后下载分析出被害人虚拟钱包地址、私钥等。


3

典型案例

阳某、张某、洪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4刑初856号,2023.12.14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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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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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9日至20日,被告人阳某、张某1伙同他人,通过分析利用Yapi远程代码执行漏洞获取目标虚拟币网站权限后,以内网横向渗透、植入木马等方式控制内网服务器,找到服务器源码后下载分析出被害人苏某1个虚拟钱包地址、私钥等,并构建虚假指令转移被害人虚拟钱包地址中的虚拟币。嗣后,兑换为其他虚拟货币后予以出售,共计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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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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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窃取他人虚拟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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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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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等。


七、利用开发等工作人员身份,在钱包等应用网站植入后门,获取私钥、助记词等数据


1

盗币者身份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程序员、工程师等开发人员


2

盗币手段

行为人在钱包APP软件开发环节,在钱包APP应用程序植入后门,非法获取私钥、助记词等数据。


3

典型案例

刘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刑初59号,2024.04.22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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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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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张某1、董某2系某某公司1资深前端开发工程师,负责iToken钱包研发。2023年3月至5月,刘某、张某1、董某2三人经共谋,以事先在iTokenAPP应用包中植入“后门”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数字钱包私钥、助记词等数据,并上传至指定域名对应的事先搭建好的VPS后端服务器的数据库,后下载至本地服务器。经鉴定,共计非法获取助记词27622条、私钥10203条(均已去重),上述助记词、私钥成功转换数字钱包地址19487个(已去重)。

期间,被告人刘某负责编写请求逻辑的代码,被告人张某1负责VPS和数据库的搭建、iToken安卓端上传,被告人董某2负责购买域名、对用户私钥进行加密,以及iTokenIOS端上传。

此外,经上海警方告知其涉案火币APP及APP安插后门程序等情况后,董某2交代了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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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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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张某1、董某2结伙,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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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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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等。


八、使用黑客手段入侵网站,窃取网站内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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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币者身份

黑客团伙(含网络攻击技术人员)


2

盗币手段

利用黑客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入侵网站,盗取虚拟货币。


3

典型案例

黎某、张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刑初120号,2019.12.05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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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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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3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黎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利用黑客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入侵网址为p2pTrade.org的“快捷币”网站,盗取站内1478.22个比特币,共计价值7537783元,被告人黎某变卖一部分比特币后购买三辆豪车等用于挥霍,剩余350.11个比特币、19791.7个莱特币及人民币317902.87元被侦查机关提现共计17346718.76元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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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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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黎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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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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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黎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等。


九、通过抓包工具抓取平台漏洞,修改虚拟货币持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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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币者身份

黑客团伙(含网络攻击技术人员)


2

盗币手段

利用通过抓包工具抓取平台漏洞,修改虚拟货币持有数量。


3

典型案例

凌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刑初1302号,2021.11.05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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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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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1供述:2019年10月,我在X平台实名注册了一个账号,之后就一直在平台上通过充币“薅羊毛”,2020年10月份,凌某2说使用我的账号发现了X平台的划转漏洞,就是通过XX抓包软件在平台上抓取数据,然后手动将抓取的数据开头添加一个“-”号发送至X平台,之后就可能使得自己在平台的钱包账户内的虚拟货币增加。我们盗窃所得的虚拟币的私钥在一部金色苹果手机里面,放在我妹妹凌某暂住地保险柜内,钥匙在我女朋友万某手中,手机里面有价值五千万左右的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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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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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凌某1、凌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技术手段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盗取虚拟货币后变卖获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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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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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凌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等。


第三部分

典型罪名


从上述判例可知,虚拟货币被盗类案件基本聚焦于诈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大罪名,两大罪名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一、诈骗罪

(一)核心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量刑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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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获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一)核心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量刑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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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别与竞合

在虚拟货币被盗案件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保护的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与数据秩序,后者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

若行为人非法获取数据,进一步实施转移、处分等占有行为,或无法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则仅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当行为人通过同一行为同时获取数据并转移虚拟货币时,构成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第四部分

办案经验分享


作为一名深耕币圈犯罪的专业刑事律师,杨珂律师处理过大量虚拟货币相关的案件,有丰富的虚拟货币相关的报案控告、刑事辩护、款项追偿经验,具体如下:

1.刑事控告与追偿:受各地多位高净值人群委托,进行刑事控告与财产追偿,成功追回价值数千万的虚拟货币;

2.民事代理与追偿:受国外知名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委托,多渠道追偿平台错转的百万虚拟货币;

3.刑事辩护:受大量涉嫌虚拟货币犯罪、涉案金额上亿的当事人委托,为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的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从链上追踪、交易所冻结到报案追偿,我们参与各类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控告,掌握梳理国内一线案件动态,起草各类复杂犯罪的专业法律意见,获得各地办案人员的高度认可,帮助大量被害人成功追回资产,币圈损失绝不是“去中心化”的终点。


杨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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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珂律师 18312423439(微信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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