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资讯 | 7月20日起生效!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重要新规

发布时间:2026-08-0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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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6年3月20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正式发布2026-05564号文件(下称USPTO新规)以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Rule of Practice in Patent Case),明确自2026年7月20日起,所有住所地在美国境外的专利申请人、发明人及专利权人办理专利事务必须委托美国注册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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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新规生效,来源:Federal Register网站截图


一、新规要点


本次新规的主要调整,是取消境外自然人的自行申请资格,将强制代理范围覆盖至全部境外主体,统一以住所地为判定标准等。以下是新规的各项要点:


(一)住所地为核心的适用判定标准


新规不区分主体国籍,仅以“住所地”作为是否适用强制代理的唯一依据。其中自然人的住所地指其永久法定居住地,法人实体的住所地指其主要营业地,只要住所地不在美国及其领地,即属于强制代理的适用范围。对于共同申请或共有专利权场景,只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中至少有一方住所地位于境外,整体案件就必须委托USPTO注册代理人办理,不区分各方权利占比。


(二)全专利类型、全程序覆盖并溯及存量案件


新规覆盖全部专利类型,包括实用专利(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专利的所有官方程序。从文件范围来看,2026年7月20日及之后USPTO收到的所有官方文件均需符合代理要求,包括新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申请文件修正、信息披露声明(IDS)、各类程序请求书(延续申请、分案申请、优先权恢复等)及绝大多数后续程序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具备完全溯及力:即使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早于2026年7月20日,只要该申请在生效日仍处于未结案状态,7月20日之后提交的任何官方往来文件,都必须由注册代理人签署提交,不得继续以自行代理状态推进程序。


(三)严格的代理资质准入要求


新规要求的代理主体必须是在USPTO注册且执业状态为“良好(in good standing)”的专利代理人(Patent Agent)或专利律师(Patent Attorney)。仅具备美国普通律师资质但未通过USPTO专利代理资格考试的人员、境外执业律师、无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均不具备美国专利事务的代理资格。USPTO将对提交文件的代理人资质进行核验,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将直接不予接收。


(四)有限的事务豁免场景


规则仅设置极少量豁免条款:一是仅缴纳专利维持费(年费)的行为,无需通过注册代理人完成,主体仍可自行缴费;二是发明人宣誓、声明类的基础身份文件,可由发明人本人签署提交,但案件的核心审查推进、程序办理等事务仍需由注册代理人完成。


二、新规潜在影响


随着新规的正式实施与全面适用,布局美国专利的境外主体将受到以下主要潜在影响:


(一)个人发明人准入门槛提升


本次新规结束了境外自然人自行办理美国专利的历史。对于独立发明人、小型研发者等此前以自行申请控制成本的主体而言,新规生效后所有专利事务必须委托注册代理人办理,专利申请的基础成本显著上升,个人主体申请美国专利的门槛大幅提高。


(二)程序合规义务加重


在USPTO的专利审查体系中,代理委任是案件推进的基础程序要求。新规生效后,未完成合规代理备案的案件,后续提交的所有文件将被拒收,严重的将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权丧失。对于持有多件未结案美国专利申请的企业而言,需要梳理存量案件状态,在过渡期内完成代理委任与官方备案,加重程序合规的管理成本与时间压力。


(三)中小主体专利布局成本上升


新规调整了美国专利申请的准入合规要求,各类企业需要在全球专利布局规划中提前核算美国市场的代理成本。从运营层面来看,强制代理要求覆盖从申请提交到权利维护的全流程,进一步抬高了跨境专利布局的综合支出。对于中小初创企业而言,合规门槛的提升可能会削弱其布局美国市场的意愿。


(四)合规容错空间限缩


近年来,USPTO持续强化专利申请环节的合规监管,针对虚假申报、不实陈述的惩戒力度不断升级。本次代理规则的明确化,客观上为USPTO的程序监管提供了更清晰的执法依据。若案件提交主体不符合代理资质要求,将导致文件拒收、程序终止等后果。和此前的补正提醒机制相比,新规的惩戒更为直接,未按要求完成合规调整的主体将面临更高的权利丧失风险。

参考:

Federal Register: Required Use by Foreign Applicants and Patent Owners of a Patent Practitioner,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6/03/20/2026-05564/required-use-by-foreign-applicants-and-patent-owners-of-a-patent-practitioner.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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