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竹盛:冯梦龙无讼理念的辨明与重释
明末文学家冯梦龙出知闽浙边陲的山区小县寿宁时,编撰了别具一格的地方志《寿宁待志》,其中记载了他的司法理念——“省其谳牍,可使无讼”。这一思想在当代被解读为通过“减少卷宗材料、简化诉讼程序、减免诉讼费用、减轻群众诉累”达到“化讼、去讼、少讼乃至局部无讼”的目标。冯梦龙“省其谳牍”的无讼理念常被援引作为当代多元解纷工作和诉源治理的传统思想资源。无讼理念作为传统中国关于社会治理的理想目标,固然有其深远的当代价值,但是假如按照目前对“省其谳牍”常见的解读方式,实现无讼目标的手段似乎过于机械和粗简,似乎只要减少诉讼过程中的繁文缛节,无讼自然就实现了。经过分析相关史料文献,笔者发现,当代对冯梦龙“省其谳牍”的无讼理念存在误读,应予辨明重释。冯梦龙实际上倡导和奉行的细密省察司法观,是当下法治中国建设宝贵的法治传统文化资源。
按照常见的当代解读,难以通过事理逻辑从“省其谳牍”的因推出“可使无讼”的果。根据《寿宁待志》记载,冯梦龙的治县良策有三:“险其走集,可使无寇;宽其赋役,可使无饥;省其谳牍,可使无讼”。前两策的“险其走集、宽其赋役”均为具体措施,明显具有抑制草寇流窜,减轻民众负担的效果。措施和效果之间存在明显的事理因果关系。如果将“省其谳牍”理解为“减少卷宗材料、简化诉讼程序”,只不过是提高了司法效率,与能否实现无讼并无必然关联。而“减免诉讼费用、减轻群众诉累”也只是关乎民众参加诉讼的便利问题,是“有讼”之后的安排,而非为了实现无讼。所以当代解读存在逻辑不畅的问题。
当代解读还存在语义误解。“谳”在古文中指议罪,也即通过审判定罪。“牍”指的是相对正式的文书、文件。“谳牍”直译就相当于现代的裁判文书。根据冯梦龙同一时期汇编的《莆阳谳牍》,其中收录了一千多篇“谳牍”,主要包括案件判词、复审判词,还有上级要求核查案件的公文,以及推官核查案件后形成的核查报告,均是有司对案件的裁断性文书。因此冯梦龙时代的“谳牍”主要指用于记载和阐明案件裁判情况的文书,而不是指程序性的动态的诉讼过程。巧合的是,《莆阳谳牍》的作者祁彪佳与冯梦龙交游较深,冯梦龙当然知道该书,应该也是在相同语义上使用本词。
对于“省其谳牍”的“省”字,如果理解为“节省”或是“省略”,全段就直译为“精简裁判文书”,似乎裁判文书写的越短越好。如果从中引申出简化诉讼程序的含义,如前所述,不仅牵强附会,也不能达到无讼的效果。如果将“省”字理解为“减少”,则全段直译为“减少裁判文书”,潜在之意似乎是通过调解、协商等非诉途径解决问题。如此译读确有助于无讼,但这种理解对明代司法程序和司法官员职责存在重大误解。明代的轻微违法或纠纷争议一般通过民间年高有德行者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或者重案要案则告官诉讼。明代法律还规定,司法官员不得拒绝受理案件,“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所以明代官员受案后,理应照章审理裁断案件,而不是代行乡绅的调解职能。因此,从程序上看,冯梦龙难以通过拒绝受理案件,减少谳牍。从判案职权上讲,明代基层县官也只在轻微的笞罪上有自决权,其他重罪均需由上级定罪,县官只负责受理、审案和初断环节。县官初断方式是拟定裁判文书,呈报上级,作为上级决案的参考,这样的谳牍也不应过于简略,否则有蒙蔽上司之嫌,如崇祯年间刑部侍郎甄淑曾奏报“天下狱词多不具情实”。
因此,“省其谳牍”的“省”不论是解读为省略还是减少,均不妥当。这种误译可能是受《汉书·刑法志》中“省法制,宽刑罚”的影响,此处的“省法制”指的就是精简法令,因为汉初法条律令密布丛生,民众无可适从,导致刑法不明的乱象,“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所以班固提出应当大幅精简法令。“省法制”是立法上的节制,而“省其谳牍”是司法理念问题,两者适用的领域不同,不可通译。
本文提出,“省其谳牍”中的“省”可以解读为古文中也很常见的“省思”“省察”之意。《论语·学而》中的名句“吾日三省吾身”,其意即为“反省、省思”。照此理解,冯梦龙“省其谳牍”的无讼理念应当解读为“详尽省思省察案件实情,原情明理,公正断案,究明纠纷根源,对症施策,消除纠纷产生的社会土壤,以实现无讼”。当代误读为“减少卷宗材料、简化诉讼程序”,恰恰是冯梦龙所反对的”最简亦最无情“的草率司法。
冯梦龙在《寿宁待志》“狱讼”一章中,开篇明义指出寿宁司法的弊端在于“最简亦最无情”,也即审判过于草率而没有查明情实缘由。对于契约纠纷,有司并不查实真伪是非,而是常常“怜贫量断”;对于刑事案件,更是敷衍了事,虽然寿宁长期未有死囚,但并非社会安宁谐和,而是“未必真刑措也”,有案不办或者有案办不了,“即有真命亦多免简愿息,有司不得已从而听之”。当代解读常以寿宁监狱“时时尽空”为例说明冯梦龙无讼治理的成效,根据冯梦龙此处阐发,时时尽空未必真刑措,只不过是司法敷衍造成的表面现象,更深层次是“怨抑之不伸者有矣”。有司处理案件敷衍了事的另一后果是,民众只能通过保人处理纠纷矛盾。冯梦龙指出“如愿息,亦惟二保人为政。然往往有私和兜侵之弊,不可不察”,也就是双方的私下和解存在诸种弊端,得益者不是纠纷双方,而是居中的保人。保人作祟,纠纷并不能根本解决。所以冯梦龙提醒后来的理政者对此"不可不察"。
寿宁司法弊端的结果导致“寿人凶悍有出理外者”。如何解决这种弊端?冯梦龙在《寿宁待志》颇费笔墨,详细介绍了他办理的姜廷盛诬告案,据《寿宁待志》记载,“青竹岭村人姜廷盛,盛气而来,谓同弟征粮至三望洋地区,刘世童劫其粮而砍伤其弟。未几,世童亦至,诉云廷盛自砍其弟,欲以诈之。”表面来看,两造诉称均有一定依据,为解实情,冯梦龙不愿轻决案件,躬身前往当地走访调查,了解到“廷盛以役事苛责世童,又有弟瘸手,盛素恶其坐食”,又通过目击证人查实,姜廷盛从屠户处夺刀掷向弟弟致其重伤的事实。查明实情后,冯梦龙对姜廷盛的处理不只限于一罚了之,还要求他全力救治、照料其弟,否则加重处罚。姜廷盛弟弟后得痊愈,本案也实现了案结事了。对于本案,冯梦龙反思道,“假使余不躬往或往而不密,必为信理所误矣”。如果冯梦龙办理姜廷盛案时,也是“最简亦最无情”,仅凭表面证据“怜弱量断”,难免造成冤错案,必将纵容姜廷盛此类刁民,只会导致民风不淳不正,讼争不断。他以此案警示继任者,断案不应敷衍了事,“令此地者当知之”。
“假使余不躬往或往而不密,必为信理所误矣。”
——冯梦龙反思姜廷盛诬告案
冯梦龙在寿宁的司法实践体现了细密省察的办案理念,姜廷盛诬告案就是绝佳例证。根据上述历史背景,冯梦龙不可能赞同精简诉讼程序和简化诉讼文书式,司法简略到极致也就是冯梦龙所诟病的“最简亦最无情”的草率司法,不仅无法实现无讼,只会败坏民风,怨抑不伸,这种表面“无讼”实则暗流汹涌的压抑社会,绝非冯梦龙所追求的理想的无讼社会。
追根溯源,冯梦龙“省其谳牍”的细密省察司法理念应该深受明末著名推官祁彪佳的影响。《莆阳谳牍》的作者祁彪佳之父是冯梦龙的好友,两人也是忘年交,来往甚密,常有通信,祁彪佳的日记中还记录了冯梦龙曾上门拜访。祁彪佳曾任福建兴化府推官,任上的一千多件判词汇编而成《莆阳谳牍》,刊行后赠阅众多友人,其中包括多地知县。祁彪佳在推官任上返乡丁忧后,于1633年出任苏松巡按,向上司举荐时任丹徒训导的冯梦龙,冯梦龙由此出知寿宁。冯梦龙赴任寿宁之前,特地拜会祁彪佳辞行。可想而知,冯梦龙的审判理念难免受祁彪佳影响,甚至可能获赠《莆阳谳牍》,并携带此书赴任寿宁。冯梦龙出知寿宁后,祁曾给时任福建巡抚去信举荐冯梦龙,称其“政平讼理”,也说明冯梦龙在任寿宁期间,仍常与祁彪佳通信,并谈及治讼理政。
冯梦龙的司法理念难免受祁彪佳影响,而祁彪佳恰恰反对文书过简、轻率断案。如果“省其谳牍”指“简略司法文书”的意思,不论是数量上减少还是质量上简略,都与祁彪佳的司法理念相悖,也不符合祁彪佳在推官上的实际表现。首先,从数量上讲,祁彪佳任推官不过五年左右,《莆阳谳牍》中已收录了一千五百多件司法文书。他在《莆阳谳牍序》中写道,“不过取积案一二矣”,说明他所断之案超过实际收录的数量。这还不过是祁彪佳一个推官所写之谳牍,加上其他推官的案件,数量只可能更多。祁彪佳还指出相比其他地区,他所任职的兴化府案件并不算多。其次,从文书质量上讲,祁彪佳最为看重谳牍原情明理是否充分、得当,反对草率断案。欧阳修在夷陵县令任上翻查过往积案,发现错案甚多,曾立誓绝不轻断一案。祁彪佳服膺欧阳修审慎断案的态度,也自我期许“彪佳宁一日忘不敢轻决之誓”。祁彪佳汇编莆阳谳牍的核心之义是向父亲、同道和历史交代自己办案已尽心力,“原其情于沧波碧澥之中,不以丽当故废矜原,所释豁若干人,谳牍具在也”。祁彪佳的审判目标是“希克允而著不冤”,审判的方法是“从综核驱驰之隙,肆力推敲,或法合矣而情未得;或情得矣而法未合;或得情合法矣,一段可矜可疑即在情法之内”。经过办案中“肆力推敲”而撰写的谳牍,不可能是“减少卷宗材料”和“简化诉讼程序”产生的结果。莆阳谳牍中收录的文书不论事实认定还是裁判说理,后世研究均备受赞誉。
其三,祁彪佳在断案中不仅注重原情明理,也注重发挥司法能动性,解决纠纷的源头性问题。以《莆阳谳牍》中收录的“牙行案”为例,有外地市棍勾结本地无赖,设立牙行,欺行霸市,导致当地营商环境被破坏,商业萧条。祁彪佳在审理一起违规设立牙行的纠纷案件中,除了查明事实,对案件做出处理外,还在判决中明确了牙行开办者仅限于本地人的规则,因为本地人不敢胡作非为,也易于监管,不至于扰乱市场。“牙行案”体现了祁彪佳的积极司法观,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探究纠纷产生的根源,挖掘出社会潜在的惯例规范,通过符合常理和社会习惯的方式解释与适用法律,明晰了牙行设立的条件,不仅有助于解决具体案件中的讼争牙行设立是否合法合情,也为未来设立牙行提供了行为准则,有助于减少甚至根除未来相似讼争。
综上分析,不难得出结论,“省其谳牍”蕴含的司法精神应当是冯梦龙在处理姜廷盛诬告案中体现出的细密省察的司法观,司法官员应当在个案中省察案情,明断是非,通过个案昭扬天理,疏导人情,以达到“得情而天下无冤民,诘奸而天下无戮民”的理想无讼社会。“最简亦最无情”式的糊涂司法,只会造成刁民无所敬畏,横行霸道,而普通民众则无所适从,忍气吞声,导致怨抑不伸。
— END —
作者:叶竹盛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个 人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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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Profile
叶竹盛律师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辩律师,兼任兰迪广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广东省检察院听证员;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广州市海珠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产业研究专家委员会委员;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等职。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独立董事,成功辩护了大量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赌博犯罪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和多件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叶竹盛律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网络犯罪、赌博犯罪、职务犯罪等)和数字法治,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研究课题,在《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法律科学》《现代法学》《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数十篇文章,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多次获中央领导同志和省部级领导同志的肯定性批示。
/ 刑事辩护代表性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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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聊开设赌场案】某大型语聊平台开设赌场案,本团队组织五十多个律师,为公司一百多人辩护,最终全部人员释放,检察院认定的案值降低了两个多亿,取得了重大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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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开设赌场案】某上市公司平台开设赌场案,组织律师团队,二审为多名被告人辩护,成功获得二审改判的辩护成果,为该地涉赌案中首个二审改判案件
【游戏开设赌场案】某上市公司游戏项目开设赌场案,超十亿赌资,为多名被告人辩护,三人获不起诉,一人获实报实销
【特大比特币盗窃案】为某特大比特币盗窃案被告人辩护,涉案比特币数量超过7000枚,为国内同类最大案件
【重大比特币盗窃案】为某重大比特币盗窃案被告人辩护,涉案比特币超过180枚,涉案金额6000多万元,检察院以盗窃罪十年以上刑期起诉,经过辩护,法院以轻罪判处,大幅降低刑期
【1v1诈骗案】某直播公司涉嫌诈骗案,涉案金额一个多亿,为公司股东无罪辩护,法院阶段取保
【1v1涉黄案】为某1V1交友平台实控人辩护,侦查机关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性,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无罪+罪轻辩护,获罪名变更、刑期降至五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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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犯罪】为某头部互联网企业高管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检察院不批捕,并在取保候审期满后,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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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犯罪】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经深度研究涉案枪弹的各项信息,发表专业意见,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合同诈骗案】某数据领域企业实控人涉嫌合同诈骗被拘留,涉案金额是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十年以上)的数倍,经辩护,获不批捕、取保后无罪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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